四级军士长
军衔
四级军士长是指一些国家士官或军士军衔中的等级称号,有的国家还将军士长区分为若干等级,如美国将军士长划分为一到三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将军士长划分为四级,四级军士长为中级士官中的一种。
发展历程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予以公布施行。士兵军衔制度同时立法。其中军士长军衔授予经过军队院校培训,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职务的士兵。
1998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时间为2年,并且不再超期服役。根据兵役法,自1999年后,士兵军衔等级和专业军士、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士兵军衔改为一级至六级士官军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