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巡抚

清朝的二品文官

广东巡抚全称巡抚广东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广东巡抚为文官从二品,加侍郎衔正二品。广东巡抚例归两广总督节制。

裁撤经过
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裁湖北、广东、云南三省巡抚,同年九月十八日复设。
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十四日(公元1898年8月30日),在百日维新的低潮中,光绪皇帝发布裁汰京内外冗官与闲职衙门的上谕,以湖北、广东、云南三省督抚同城,与直隶、甘肃、四川等省以总督兼管巡抚事,体制不一,而裁撤湖北、广东、云南三省巡抚,该三省均著以总督兼管巡抚事宜。
光绪二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公元1898年10月11日),慈禧太后发布懿旨,要求军机大臣会同吏部讨论湖北、广东、云南三省巡抚终究能否可裁的成绩。九月十八日(11月1日),军机大臣吏部会奏以为,湖北、广东、云南三省巡抚不可随便议裁:其一,督抚为国度重臣,各有职守,总督重在典兵,巡抚重在吏治,督抚制度经过临时演化,渐趋成熟,实已推敲尽善,无可置议。其二,湖北、广东、云南三省以江海奥区、岩疆重地,非督抚并立,缺乏镇摄十分,裁并巡抚,总督难以统筹,窒碍颇多,不可不熟思审处。其三,同城督抚各有专职,可相互牵制,以不至事权过重而坐大,且危难时期但使有一人得力,即于大局裨益良多;若督抚俱得其人,其收效当更宏远。 是督抚同城不但两不相妨,并可相助为理。如今时势日艰,实未可轻议裁并。据此,慈禧太后发布懿旨,恢复湖北、广东、云南三省巡抚旧制,以曾鉌补授湖北巡抚鹿传霖补授广东巡抚,丁振铎补授云南巡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