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观律》对《
武德律》的改动包括:第一,废除斩趾酷刑,增设
加役流;第二,大大减少了旧律中重刑条款的数量;第三,缩小了
族刑、
连坐的范围;第四,确立了
五刑、
十恶、
八议、请、减、赎、当、免及化外人有犯、类推、死刑复奏等基本原则和制度。
武德元年(公元618年),李渊废除了隋炀帝的《
大业律》,命
裴寂、
刘文静等人依照隋文帝的《
开皇律》,修订了一部新律令,并于武德七年(公元624)正式颁行,是为《
武德律》。《武德律》虽然对《开皇律》有所损益,但基本上一仍其旧,没有太大发展。所以李世民即位后,立即着手对《武德律》进行完善。他采纳了魏征“专尚仁义,慎刑恤典”(《
贞观政要》卷五)的建议,依据儒家的仁政思想,进一步加强“
德主刑辅”的立法原则,于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重新修订法律,积十年之功,成一代之典,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正式颁行了一部严密而完备的法典——《贞观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