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

商务部下属的六大进出口商会之一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是商务部下属的六大进出口商会之一,是原对外经济贸易部遵照《国务院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1988年外贸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于1989年5月22日组织成立的。其目的是建立由政府的行政管理、企业的业务经营、商会的协调服务三部分组成的外贸新体制。

建设宗旨
对医药保健品贸易与投资及相关活动进行协调、规范,为会员及其他组织提供咨询、服务,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行业利益及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医药保健品贸易与投资健康发展。
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示意图。
机构职能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根据自身任务的需要,按不同商品类别下设若干分会和协调小组,分别负责有关进出口商品的协调管理和咨询服务。商会的日常工作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主持。常设办事机构在北京,下设中药部、西药部、法律部、展览部、信息部、会员部和办公室,分别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的具体事宜。
一、办公室
(一)负责协调商会内部事务;
(二)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三)负责商会人事、财务、行政、后勤、文秘、档案及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
(四)承担会长办公会等商会内部会议的会务;
(五)负责商会职工社会保险及“五委”相关工作;
(六)承办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法律综合部
(一)牵头商会全局性综合工作,起草商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其它涉及商会全局工作的综合材料;
(二)研究行业政策,组织编制行业和商会业务发展规划,组织起草行业业务分析报告;
(三)协调商会的政务信息和国内外宣传工作;
(四)负责商会对外网络的建立、大型外事活动的礼宾工作及考察计划的编制和报备;
(五)归口管理商会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及国际会议;
(六)牵头行业诚信建设和“品牌战略”、“走出去”、“科技兴贸”等外经贸发展战略相关工作;
(七)牵头商会参与联委会、混委会等政府间活动的有关事务;
负责国内外本行业的法律咨询和培训;
(八)牵头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反垄断等贸易摩擦的预警并组织企业应诉;
(九)牵头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事务;
(十)牵头国别贸易政策审议和贸易壁垒应对相关事务;
(十一)承办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会员部
(一)研究制定会员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总体负责会员发展工作,并协调各部室发展会员;
(三)策划会员服务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会员维护、会费收缴及商会法人登记证、组织代码证年审更换工作;
(五)承办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务;
(六)负责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的具体组织工作;
(七)负责广交会医保展区的组展及展会管理;
(八)承办会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中药部
(一)负责中药及保健品进出口发展战略的制定与实施;
(二)负责中药及保健品行业的会员发展和维护,负责中药专家委员会的组织联络工作;
(三)负责中药及保健品进出口的协调、指导、标准制定、培训、咨询及服务;
(四)负责中药及保健品商品分会管理工作;
(五)承担政府委托的中药保健品的预核签章及招标商品的管理和协调;
(六)承办国家医药出口基地的联络、服务和促进工作;
(七)负责医药保健品境内外注册、认证的指导和服务;
(八)协调濒危野生动植物产品进出口相关事务;
(九)负责中药及保健品技术贸易壁垒和贸易摩擦的预警和调查,配合法律综合部做好应诉工作;
(十)组织会员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和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西药部
(一)负责西药行业进出口发展战略的制定与实施;
(二)负责西药进出口行业的会员发展和维护,负责西药专家委员会的组织联络工作;
(三)负责西药类商品进出口的协调、指导、标准制定、培训、咨询及服务;
(四)负责西药类商品分会管理工作;
(五)负责西药类商品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性措施、反垄断等贸易摩擦的预警,
并配合法律综合部做好应诉工作;
(六)组织会员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和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承办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医疗器械部
(一)负责医疗器械类(含敷料、制药机械及包装机械)商品进出口发展战略的制定与实施;
(二)负责医疗器械类行业的会员发展和维护,负责医疗器械类专家委员会的组织联络工作;
(三)负责对医疗器械类商品的协调、指导、标准制定、培训、咨询及服务;
(四)负责医疗器械类商品分会管理工作;
(五)负责医疗器械产品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性措施、反垄断等贸易摩擦的预警,
并配合法律综合部做好应诉工作;
(六)组织会员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和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承办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信息部
(一)归口管理商会业务信息,收集整理医药保健品行业信息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二)负责医药保健品信息市场的开拓工作;
(三)开发、维护医保行业有关数据库;
(四)负责本行业海关数据的接收、整理、维护、管理、分析和查询;
(五)编辑、出版《医保信息》、《海关数据》、《信息摘编》等刊物和资料;
(六)负责商会信息网站、中英文贸易网站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日常信息服务工作;
(七)负责商会办公自动化的计划、实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及技术指导;
(八)维护和发展会员;
(九)承办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展览部
(一)制定实施商会展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医药保健品国际专业展;
(三)负责商会主办和与国内其他单位共同主办的医药保健品国际专业展的相关工作;
(四)承办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九、商务部医药进出口技术服务中心
(一)负责编写医药保健品国际市场相关的技术指南;
(二)提供进出口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注册或备案申请服务;
(三)协助国内企业进行国际认证,如欧盟GMP认证、美国cGMP认证、澳大利亚TGA认证等促进工作;
(四)提供中国医药健康产业、化妆品产业市场信息咨询和市场调研服务;
(五)搭建知识产权转化信息平台,为医药新项目研发、技术转让等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
(六)举办国内外医药保健品相关政策法规、技术要求、标准的培训及市场介绍会;
(七)联合国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的信息和技术服务;
(八)提供外汇风险控制财务风险控制咨询的服务;
(九)负责医药保健品贸易网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十)推广绿色行业标准和中药绿色标识,维护和发展绿色中药品牌;
(十一)承办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为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 EXPORT OF MEDICINES & HEALTH PRODUCTS,缩写为CCCMHPIE。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从事医药保健品贸易与投资及相关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略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贸易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商务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徽,中间是一粒印有本会英文缩写的成药胶丸,上下是方向相反的两支弧形箭头,颜色为绿色。
第六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监督会员企业依法经营。
(二)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发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作用;代表行业和会员企业的共同利益,向政府反映行业和会员企业的要求和意见,对政府制定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参与本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组织或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促进行业发展。
(四)加强与科研、生产、国内流通领域的同行业组织的联系、交流和合作,促进科工贸结合和优化商品结构,共同维护经营秩序。
(五)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六)根据政府授权或会员企业的共同要求和同行协议,对医药保健品贸易与投资等进行协调。接受政府委托,承接援外可行性研究及配单、政府立项课题研究、参与政府认定基地评审等工作。
(七)建立商会互联网站,出版刊物,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和咨询服务。
(八)参与协调贸易争议,组织本行业涉案企业开展国外对我国医药保健品的贸易救济措施的应诉等相关工作;对外国医药保健品在我国的倾销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企业进行申诉,维护产业安全。
(九)组织国内、国际研讨会,开展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国内外业务培训,帮助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十)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境内外专业展览会;组织或协调本行业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展览会;组织会员出国考察和进行技术交流;协助企业对商品进行宣传介绍,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医药经济贸易发展。
(十一)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同行业组织;出席有关国际性专业会议,加强与国外政府相关部门及同行业组织的联系、交流与合作,规范和监督企业的对外交流活动;参与政府间经贸磋商,维护国内产业利益。
(十二)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促进行业自律和企业自律、互律,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和会员企业的共同利益。
(十三)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投融资、并购、外包、注册认证咨询、证明、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
(十四)履行国务院主管部门授权或根据会员企业共同要求及同行协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从事医药保健品贸易与投资或相关活动的组织经申请,可以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四)经申请,可以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提交在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文件;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本会审核,符合本会入会条件并缴纳入会注册费后,予以登记,并由理事会授权的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有权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举报权、处分建议权和申诉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经济贸易方针、政策;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及有关分会的决议、决定和规定,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相关业务活动;
(三)维护国家、行业利益,不得损害本会名誉、利益及其他会员企业的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信息、反映情况,承担本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必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连续两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会章程、协调管理规定或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经劝告无效时,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籍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分会和1/5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和民主协商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或1/3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特别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换届。特别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须符合第十七条的规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按民主协商的原则,由会员自荐或联名推荐提出候选名单,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候选名单的确定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并批准行业发展战略;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议和批准本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十一)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认为有必要或1/3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理事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并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四、六、七、八、十、十一、十二项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认为有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或由1/2以上理事共同推荐并经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兼职副会长由2/3以上理事共同推荐并经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兼职副会长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常务理事总数的1/3。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商务部推荐的本会会长、副会长及会长推荐的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为当然的理事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办公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各机构的设立、注销、变更以及人员编制和主要负责人的建议,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常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本会业务领域的工作经历;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商务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商务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商务部审查、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本会可设立若干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立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业务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到社团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为加强会员间的联系,商会可与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建立联络组织,负责本地区会员的联络活动和信息交流工作,承办专项工作。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会费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度。会费预决算按年度进行,并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可以授权理事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商会的会费预决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以此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遵守财务制度和职业道德、进行年度财务报告。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商务部和民政部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商务部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2年8月10 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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