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报表审计就是对公司的财务报表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最后出具合理的审计报告。这主要是对公司的一个监督,是对股东,对投资者的一个报告,也是现在一些公司年检必须要的材料。
简介
会计报表审计是对被
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相关附表进行的审计。在西方称为
财务报表审计。这种审计的目的在于查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是否按照一般公认会计准则(中国是《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公允地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会计报表审计是股份公司出现后,由于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以及股份的社会化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审计方式。在西方国家,从名义上讲,会计报表审计是保护股东权益的一种手段,但从实际效果看,会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了与被审计单位有财务联系的各个方面。例如,在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审计准则说明书》中,就详细规定了审计人员所应考虑的有关事项。会计报表审计是现代审计中理论最完备,方法最先进的一种审计方式。
会计报表审计就是对公司的财务报表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最后出具合理的
审计报告。 这主要是对公司的一个监督,是对股东,对投资者的一个报告,也是现在一些公司年检必须要的材料。
注意事项
一是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风险准则的要求,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实施总体应对措施,并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二是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发现舞弊准则的要求,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充分考虑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风险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假定被审计单位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舞弊风险,并考虑哪些收入类别以及与收入有关的交易或认定可能导致舞弊风险。
三是注册会计师在对上市公司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按照审计报告准则的要求,采用新的审计报告格式出具审计报告。由于上市公司会计报表仍然按照原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编制,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时,仍需提及上市公司编制会计报表时适用的企业会计制度,可不提及“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准则的要求,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比较数据是否正确列报。
四是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工作底稿准则的要求,形成明晰的审计工作记录。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日后60天内,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应当在审计业务中止后的60天内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档。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订政策和程序,使业务工作底稿保存期限符合准则的规定。对于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业务报告日起至少保存10年。对于执行原准则形成的永久性档案,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按照新审计准则的要求,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保存,也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永久保存。
五是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与治理层沟通准则的要求,就自身责任、独立性、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以及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直接沟通。
六是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修订并贯彻执行质量控制制度,以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内部独立的机构或人员对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注册会计师只有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完成,且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处理意见分歧的程序解决重大事项后,才能出具审计报告。
相关准则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报表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实施必要的审计,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会计报表,是指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责表、损益表(或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相关附表。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审计单位,是指负责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和实行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会计报表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准则办理。
第二章 审计目的与范围 第六条:会计报表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以下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一)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 (二)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 (三)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诺。 第八条:会计报表审计的范围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及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确定。 第九条:审计的范围一般应限于约定的会计报表报告期内的有关事项,但凡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有关和影响注册会计师做出专业判断的所有方面,均属于会计报表审计的范围。 第十条: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固有限制,可能存在会计报表某些反映失实而未被发现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如果发现可能导致会计报表反映严重失实的迹象,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排除。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了解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同委托人就审计约定事项的有关内容进行商谈,并考虑自身能力及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价审计风险,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注册会计师承办审计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充分了解审计约定事项和被审计单位业务情况后,制定审计计划,并根据审计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修改和补充计划。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计划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一般采用抽样审计的方法。在必要时,也可以采用详细审计的方法。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进程中,应当采用恰当的方法,包括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十七条:首次接受委托涉及的会计报表期初余额,或在需要发表审计意见的当期会计报表中使用了前期会计报表的数据,注册会计师应进行适当的审计。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会计报表的期初余额、期后事项、或有损失及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可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注册会计师应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聘请专家协助工作时,应当考虑其能力和独立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复核。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说明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以及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是否存在未调整事项及未充分披露事项等,并根据其对会计报表是否存在未调整事项及未充分披露事项等,并根据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分别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在表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时,应明确说明理由,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