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职权条例
会计人员职权条例是1978年9月12日国务院颁发。共7章20款。主要内容:(1)规定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都必须单独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大、中型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2)明确会计人员工作职责为: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保证完成财政上缴任务;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算帐、报帐;按照银行制度规定,合理使用贷款,加强现金管理,做好结算工作;定期检查、分析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同一切违反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如实反映情况等。(3)会计人员有权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批准的计划、预算,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有权参与本单位编制计划,制定定额,签订经济合同,参加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会议;有权监督、检查本单位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此外,还对会计人员技术职称、任免、奖惩等问题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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