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

根据《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设立的南极海域管理生物资源的多边机构

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是根据《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设立的南极海域管理生物资源的多边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养护措施以及渔业管理政策,推进对南极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与可持续利用。委员会现有24个成员国,其中中国于2007年10月2日正式成为委员会成员。正式语言为英语、法语、俄语和西班牙语。

历史沿革
1980年5月20日,为保护与合理利用南极海洋生物资源,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等国签署了《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中规定,各缔约方特设立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目的是管理南极海域生物资源。该委员会是《南极条约》框架下管理海洋生物资源的唯一多边机构。
1982年4月7日,《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正式生效,意味着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正式成立。委员会总部设在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的霍巴特
2006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加入《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并于2007年8月2日申请成为委员会成员。
2007年10月2日起,接《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保存国澳大利亚政府通知,中国成为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的正式成员。
成员资格
(一)参加通过公约会议的各缔约方,都应成为委员会的成员;
(二)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加入本公约的每一个国家,若从事了公约适用的海洋生物资源的研究或捕捞活动,应有资格成为委员会成员;
(三)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加入公约的任何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如其成员国有资格成为委员会成员,其应有资格成为委员会成员;
(四)依照本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请求参加委员会工作的缔约方,应将其请求成为委员会成员的依据和接受现行养护措施的意愿通知公约保存国。保存国应将该通知及附带信息分送委员会各成员。委员会任何成员自收到保存国来文后2个月内,可要求召开委员会特别会议讨论这一问题。保存国收到此要求后,应召开特别会议。如果没有提出召开特别会议的要求,提交该通知的缔约方应被视为已满足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要求。
委员会的每个成员可派一名代表、数名副代表和顾问。
委员会的权利
委员会具有法人资格,并在各缔约方境内享有为履行其职责和实现本公约目的所必需的法律权力。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一个缔约方境内享有的特权和豁免,应根据委员会与有关缔约方之间的协议确定。
委员会的职责
委员会的职责是实现公约第二条规定的目的和原则。
目的
公约之目的是养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
原则
在本公约适用区内的任何捕捞及有关活动,都应根据本公约规定和下述养护原则进行;
(一)防止任何被捕捞种群的数量低于能保证其稳定补充的水平,为此,其数量不应低于接近能保证年最大净增量的水平;
(二)维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中被捕捞种群数量、从属种群数量和相关种群数量之间的生态关系;使枯竭种群恢复到本款第(一)项规定的水平。
(三)考虑到目前捕捞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引进外来物种的影响、有关活动的影响、以及环境变化的影响方面的现有知识,要防止在近二三十年内南极海洋生态系统发生不可逆转的变化或减少这种变化的风险,以可持续养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
具体职责
为实现公约第二条规定的目的和原则,为此,委员会应:
(一)促进对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和南极海洋生态系统的广泛调查研究;
(二)汇编南极海洋生物资源种群现状和变化以及影响被捕捞种类、从属或相关种类或种群之分布、集中度和生产力诸要素的资料;
(三)确保获得被捕捞种群的捕获量和努力量的统计数字;
(四)分析、分发和出版本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所指信息和科学委员会的报告;
(五)确定养护需求,并分析养护措施的有效性;
(六)根据本条第五款的规定,以现有的最佳科学论证为依据,制定、通过和修订养护措施;
(七)执行依据公约第二十四条确立的观察和检查制度;
(八)开展为实现公约的目的所必要的其他活动。
养护措施
措施内容
(一)确定公约适用区内任何被捕捞种类的可捕量;
(二)根据南极海洋生物资源的种群分布情况,确定区域或次区域;
(三)确定区域或次区域中种群的可捕量;
(四)确定受保护的种类;
(五)确定可捕捞种类的大小、年龄并在适当时确定性别;
(六)确定捕捞季节和禁捕季节;
(七)为科学研究或养护目的确定捕捞和禁捕地区、区域或次区域,包括用于保护和科学研究的特别区域;
(八)为避免在任何区域或次区域出现不适当的集中捕捞,规定使用的捕捞努力量和捕捞方式,包括渔具;
(九)采取委员会认为实现本公约目的所必要的其他养护措施,包括关于捕捞和相关活动对海洋生态系统中被捕捞种群以外的其他成分的影响的措施。
措施实施
委员会根据公约通过的养护措施,将由委员会成员按下列方式实施:
(一)委员会应将养护措施通知委员会所有成员;
(二)除以下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之外,养护措施将在通知之后第180天起对委员会所有成员生效;
(三)如果委员会成员在收到通知之后90天内通知委员会,声明不能全部或部分接受该养护措施,则声明所指部分对该成员无效;
(四)如果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对根据第(三)项提出的程序有异议,委员会可以应任一成员的要求开会审议该养护措施。在会议期间以及会后的30天内,委员会的任何成员都有权宣布不再接受该养护措施,在这种情况下,该成员不再受该养护措施的约束。
管理制度
一、委员会总部设在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的霍巴特。
二、委员会应举行例行年会。经1/3成员要求,或公约另有规定,亦可召开其他会议。如果缔约方中有两个以上国家在公约适用区内进行了捕捞活动,则委员会首次会议应在公约生效后三个月内举行。但无论如何,首次会议应在公约生效后一年内举行。考虑到签署国的广泛代表性对委员会的有效运作是必要的,保存国应同签署国就首次会议进行协商。
三、保存国应在委员会总部召开首次会议,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以后各次会议均应在委员会总部举行。
四、委员会应从其成员中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任期两年,并可连选连任一届。但首任主席的首届任期为三年,主席和副主席不应是同一缔约方的代表。
五、委员会应制定并在必要时修改会议议事规则,但本公约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除外。
六、委员会可根据履行其职责的需要建立必要的附属机构。
附属机构
一、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科学委员会
缔约方特此建立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委员会)作为委员会的咨询机构。除另有决定外,科学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在委员会总部举行。
委员会的每一成员均是科学委员会的成员,并均可指定具有适当科学资格的一名代表和数名专家、顾问。根据特别需要,科学委员会可以征求其他科学家和专家的意见。
在收集、研究和交换公约所适用的海洋生物资源的信息方面,科学委员会应提供一个协商和合作的论坛。为扩大对南极海洋生态系统中海洋生物资源的了解,科学委员会应鼓励并促进科学研究领域的合作。
科学委员会应按委员会根据本公约目的而给予的指示开展活动,并应:
(一)制定用于确定本公约第九条所述的养护措施的标准和方法;
(二)定期评估南极海洋生物资源种群的现状和趋势;
(三)分析捕捞对南极海洋生物资源种群的直接与间接影响的数据;
(四)对改变捕获方法或捕获水平的建议以及养护措施的建议的影响进行评估;
(五)按要求或主动向委员会提交对实施本公约目的的措施和研究进行的评估、分析、报告和建议;
(六)为实施国际或国家南极海洋生物资源研究规划提出建议。
在行使其职能的过程中,科学委员会应考虑到其他有关科学技术组织的工作和《南极条约》框架内进行的科学活动。
科学委员会的首次会议,应在委员会首次会议之后的3个月内举行。其后,科学委员会可根据其履行职能的需要经常举行会议。科学委员会应通过并根据需要修改议事规则。议事规则及其任何修正案,应由委员会批准。议事规则中应包括少数成员提出报告的程序。经委员会批准,科学委员会可根据履行其职能的需要建立必要的附属机构。
二、秘书处
委员会应根据其确定的程序、条款和条件,任命一名执行秘书,为委员会和科学委员会服务。执行秘书的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委员会应根据需要确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编制,执行秘书应根据委员会确定的有关规则、程序、条款和条件,任命、指导和监督上述工作人员。
执行秘书和秘书处应行使委员会委托的职能。
正式语言
委员会和科学委员会的正式语言为英语、法语、俄语和西班牙语。
成员义务
一、委员会各成员均应为预算缴款。在公约生效后的5年内,委员会各成员的缴款应均等。其后,缴款将根据捕捞量和委员会各成员均摊这两条标准决定。委员会应按照协商一致的方式决定两条标准的适用比例。如果委员会的一个成员连续2年不缴款,那么在违约期间,无权参加委员会的表决。
二、委员会成员应尽其最大可能每年向委员会和科学委员会提供两委员会为行使职能所需要的统计、生物学及其他数据和信息。
三、委员会成员应按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间隔提交包括捕捞区域和捕捞船舶在内的捕捞信息,以便汇编可靠的捕捞量和努力量统计数据。
四、委员会成员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向委员会提供为落实委员会通过的养护措施而采取的步骤。
五、委员会成员同意,在其一切捕捞活动中,应利用机会收集评估捕捞影响所需的数据。
全体成员
成员
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智利、中国、欧洲联盟、法国、德国、印度、意大利、日本、韩国、纳米比亚、新西兰、挪威、波兰、俄罗斯联邦、南非、西班牙、瑞典、乌克兰、英国、美国、乌拉圭。
加入国
保加利亚、加拿大、库克群岛、芬兰、希腊、毛里求斯、荷兰、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巴拿马共和国、秘鲁、瓦努阿图、巴拿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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