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贩卖

全面性教育名词

性贩卖又称性贩运,主要指以性剥削为意图进行贩卖人口,包括性奴役,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Protocol to Prevent, Suppress and Punish Trafficking in Persons, especiallyWomen and Children, Supplementing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禁止的犯罪行为。中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性贩卖的法律,但是相关的罪名会以人口贩卖的罪名进行判决。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人口贩运研究员希达思·卡拉(Siddharth Kara)将性贩卖犯罪的活动划分为三种:获取、运输和剥削1,其中常见类型有儿童色情旅游、家庭未成年人性贩卖以及其它类型对儿童的商业性剥削,比如强迫卖淫。性贩卖一直与卖淫密切相关,国际法最初禁止贩卖人口,就是禁止为卖淫目的将白人妇女和女童贩至境外。受害者被迫以胁迫、诱导等方式依赖其贩卖者,然后被贩卖者用于向顾客提供性服务。

定义
性贩卖又称性贩运,指的是以性剥削为意图进行贩卖人口,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禁止的犯罪行为。受害者被迫因为某种方式而依赖贩卖者,然后向顾客提供性服务4。在国际与美国政府政策、法律和倡导框架中,对性贩卖的定义一直存在争议。美国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Act,TVPA)将“严重形式的人口贩运”定义为“一种通过使用武力、欺诈、胁迫等方式,强迫或诱导他人进行商业性行为,从而获得某个人的服务利润的非法贩卖。”TVPA还将“性贩卖”定义为“为了商业性行为而招募、窝藏、运输、提供或获取一个人。”
性贩卖与性交易的区别
性贩卖是一种以进行商业性行为为目的获取利润的人口贩卖,贩卖者通过胁迫、武力等方式使受害者成为性服务的工具,剥夺其人身权与生命权的犯罪行为2。
很多人会把性贩卖和性交易混淆,但实际上二者是两种不同的商业活动。
性交易(Transactionalsexual activity)是指通过参与性行为来换取酬劳的过程,也被称作性服务。提供性服务的行业称为卖淫,从事这一行业的人属于性工作者的一种。
性交易与性贩卖也有一些共同点。从定义上来说,二者都是通过商业性行为以获取利润的商业活动26。从过程中来说,二者都会滋生犯罪行为。在性交易的过程中会衍生黑道介入、暴力、人口贩卖等犯罪行为,性贩卖正是人口贩卖的衍生,本身便属于犯罪行为1。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界定和本质等方面:
(1)法律界定上来看,性交易作为一种性服务,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卖淫,有着多种形式,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其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有的将其视作违法犯罪,受到相关法律约束,比如中国19;有的则将其定为合法职业,比如荷兰。而性贩卖作为一种人口贩卖,侵害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和自由权,是一种国际公认的犯罪行为,并且这种贩卖通常是以国际犯罪的形式出现18。
(2)从交易物品上来看,性交易中是将性作为交易的商品6,而在性贩卖中是以人作为商品。学界关于性交易合法化一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性交易合法化会促使犯罪行为更加猖狂,从而加剧人口贩卖。
(3)从性质上来看,性交易与尊重他人的观念并不冲突,是建立在双方同意、自主平等基础上的商业活动。而性贩卖是强迫他人的一种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二者的性质是不同的。
常见类型
儿童色情旅游
儿童色情旅游(Children Sex Tourism)是指目的在于参与商业性的儿童性侵犯的国外旅游,是上亿美元全球性性旅游工业的一部分,是广义的儿童商业性剥削的一种形式。儿童色情旅游促进儿童性虐待的发生,在全球导致约二百万儿童受害。在儿童色情旅游中被滥用的儿童一般是被引诱或者绑架从而沦为性奴隶的。
据美国政府的报告,儿童色情旅游对受侵害的儿童造成身心摧残,其中包括“感染疾病(包括艾滋病)、因成人强迫或引诱致使儿童滥用毒品、造成少年怀孕、营养不良、在社会上被排斥,甚至死亡”。
大多数参与儿童色情旅游的人是恋童者,且受害的儿童大多在12岁以下。恋童者通常使用互联网计划他们的旅途、寻找和交换儿童色情旅游的信息以及哪里能够找到最容易受害的儿童(一般在低收入地区)。儿童色情旅游与贫困息息相关。比如在拉丁美洲和东南亚街边流浪儿童通常把卖淫作为他们最后的生机。此外贫困的儿童也容易成为人贩子的目标。泰国、柬埔寨、印度、巴西和墨西哥被认定为儿童性剥削的主要热点地区。许多国家设立了法律,允许其他国家惩罚在国外侵害儿童的本国公民。但是这些法律往往只能吓唬偶尔出于冲动侵害儿童的人,专门想要侵害儿童的恋童者往往依然会冒险旅游侵害儿童。
家庭未成年人性贩卖
美国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法(TVPA)将家庭未成年人性贩卖(Domestic Minor Sex Trafficking)定义为“通过招募、窝藏、运输、提供或获取一个18岁以下的人进行商业性行为”。人口贩卖的讨论常常转向强迫卖淫的话题,在美国出生的未成年少女会被人贩子、皮条客强迫卖淫。很多执法人员表示,越来越多在美国出生的未成年人成为性贩卖受害者。无论是离家出走者、被抛弃者、国内被贩卖的未成年人,还是商业性剥削的受害者,受害者一般很年轻(从10岁到17岁不等),并且低龄化趋势不断加剧。一些执法部门的受访者进一步表示,未成年人在进入性贩卖时完全没有选择。很多非政府组织以及一线警察表示,未成年人的性贩卖绝不是自愿的15。
根据研究表明,除被拐卖、离家出走从而成为性贩卖的青少年受害者,还有些少女是被伪装成男朋友的皮条客贩卖。那些最终放弃不再试图逃离家庭未成人性贩卖的受害者通常有着被忽视、被虐待的创伤历史,大多经历过早期家庭暴力、缺乏家庭关爱、遭受过身体虐待以及遭遇过青少年暴力。
强迫卖淫
强迫卖淫即指俗称的逼良为娼,是指用强迫手段让他人成为性工作者,是一种商业性性剥削。大多采取暴力、恐吓等非法强制手段要求他人卖淫,甚至会有儿童被强迫去卖淫。强迫卖淫不同于性交易的地方在于使用胁迫的手段让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性服务,而正如1979年成立于美国的开放社会基金组织(Open Society Foundations)所称:“性工作是经过同意的成人行为,自愿买卖性服务并不是对人权的侵犯。”
现状
联合国于2019年1月7日发表《世界人口贩卖犯罪报告》(World Human TraffickingReport),报告指出全世界贩卖人口的罪犯在很大程度上逍遥法外,受害者包括男性、女性和儿童,遭到从性侵害到器官摘除等种种罪行。
报告称,以性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卖最常见,在2016年统计的受害者当中占到了59%。联合国毒品和犯罪事务办公室特别指出,在伊拉克,数千名宗教少数派雅兹迪的女孩和女性被“伊斯兰国”组织掳为性奴。其中一名女性纳蒂亚·穆拉德成为2018年诺贝尔和平奖的两名得主之一,诺贝尔委员会表彰她为受害者所进行的活动。
根据联合国毒品和犯罪事务办公室的报告,在全世界破获的拐卖人口案件中,70%的受害人是女性,23%的受害人是未成年人。以强迫结婚为目的的人口贩卖主要涉及东南亚女性。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事务办公室没有提供全世界人口贩卖受害者的估计总数。2016年查明的人口买卖案件数量将近2.5万起,比2011年增加了1万多起,“美洲和亚洲(的增加)更为明显”。
针对现在全球的性贩卖现实,联合国颁布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政策文件,并采取了有价值的反人口贩运干预措施。但也有人批评说这些努力过分地针对了起诉,而不是采用以受害者为中心的方法来保护被贩运者的人权。
立足中国司法案例库,通过案由检索,从1997年至2019年涉及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司法案例有1.5万余例(其中拐卖妇女、儿童罪1.4万余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900多例),数量可观。近年来,一些境内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结,以介绍工作、旅游、婚姻为名,将周边国家一些妇女拐骗至中国后卖为人妻。不仅严重损害了这些妇女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滋生了偷渡、非法婚姻、婚姻诈骗等违法犯罪。中国公安部2019年6月21日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中国等六国联合打击拐卖人口行动有关情况。行动期间,共破获拐卖案件和婚姻诈骗案件76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332名,其中外国籍犯罪嫌疑人262名,解救外籍被拐妇女1130名、儿童17名。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我国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涉及到了与性贩卖相关的内容。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从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进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9修正)从刑事犯罪的角度保护公民相关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从妇女权益的角度进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从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进行保护。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共同保障了我国公民在面对性贩卖时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性贩卖无疑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行为,限制了人身自由,侵犯了人格尊严,违背了宪法中对人权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9修正)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236条规定的是强奸罪,强奸罪最高可判死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最高也可判死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十四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五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第三十六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
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对女性的性贩卖无疑侵犯了女性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禁止强迫女性卖淫是被明确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这部法律为保护女性不受性贩卖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五十四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我国各部委相关教育类文件
性贩卖在教育中往往会从“保护身体”“预防侵害”等角度进行呈现。我国各部委发布的相关教育类文件中,《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释义(2018版)》强调了青少年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的重要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08)从安全角度强调了身体安全教育的必要性,《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从法制角度强调了预防侵害教育的必要性,这些都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释义》
七、掌握正确的生殖与性健康知识,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预防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
(一)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可提升青少年对性与生殖健康的认知水平,提升保护自身、尊重他人身心健康的责任意识。
(六)过早发生性行为、早孕或人工流产,会对青少年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不安全性行为可带来艾滋病、梅毒、淋病等性传播疾病的感染。青少年要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拒绝性骚扰、性诱惑和性暴力。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性纲要》
小学1~3年级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
· 了解社会安全类突发事故的危险和危害;
· 了解并遵守各种公共场所活动的安全常识;
· 认识与陌生人交往中应当注意的安全问题,逐步形成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
小学4~6年级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 认识社会安全类突发事故或事件的危害和范围,不参与影响和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
· 自觉遵守社会生活中人际交往的基本规则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规范;
· 学会应对可疑陌生人的方法,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 了解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的一般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 初步了解青春期发育基础知识,形成明确的性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初中年级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 增强自律意识,自觉不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逐步养成自觉遵守与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习惯;
· 不参加影响和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形成社会责任意识;
· 理解社会安全的重要意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 学会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等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 了解青春期常见问题的预防与处理;形成维护生殖健康的责任感;
· 了解艾滋病的基本常识和预防措施,形成自我保护意识;
· 学习识别毒品的知识和方法,拒绝毒品和烟酒的诱惑;
· 了解和分析影响生命与健康的可能因素。
高中年级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 基本掌握和简单运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的相关技能,进行自救、自护。有报告事件的意识和了解报告的途径和方法;
· 掌握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和措施,正确对待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
· 自觉抵制不良生活习惯和行为,具备洁身自好的意识和良好的卫生公德;
· 了解有关禁毒的法律常识,拒绝毒品诱惑;
· 学习健康的异性交往方式,学会用恰当的方法保护自己,预防性侵害。当遭到性骚扰时,要用法律保护自己。
《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
小学生法制教育
· 了解社会生活中有规则,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人人都要遵守的具有强制性的规则。法律规定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各种特定条件下能够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或禁止做什么;
· 初步了解法律的作用,体会法律代表公平正义,维护秩序,保障自由,保护人身、财产等权力不受侵犯;
· 了解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的权利不可随意剥夺和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初步了解未成年人权利的基本内容,了解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知道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受监护权、休息权、隐私权、财产权、继承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增强权利意识;
· 掌握初步的自我保护方法,知道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寻求法律保护,了解寻求法律保护的渠道。
初中学生法制教育
· 懂得法律维护社会秩序,能够协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着重了解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的刑事、民事、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 了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内容,知道违法和犯罪的含义,认识违法犯罪的危害,知道不良行为容易导致违法犯罪,违法犯罪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抵制不良诱惑,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懂得未成年人要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条件下见义勇为,知道揭发检举、及时报警、正当防卫等是同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
· 懂得未成年人权益应当受到国家保护,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主要内容,掌握自我保护和维权的方法,学会采用诉讼或者非诉讼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普通高中学生法制教育
· 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我国批准的重要国际公约,特别是国际人权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公约、保护人类环境的国际公约等有关知识,树立全球意识;
· 理解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公民权利的主要内容,懂得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08)
水平二(小学3~4年级)
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
· 人的生命周期包括诞生、发育、成熟、衰老、死亡;初步了解儿童青少年身体主要器官的功能,学会保护自己。
水平四(初中阶段)
疾病预防
· 判断安全行为与不安全行为,拒绝不安全行为的技巧;
· 学会如何寻求帮助的途径和方法。安全应急与避险
· 识别容易发生性侵害的危险因素,保护自己不受性侵害;
· 预防网络成瘾。
水平五(高中阶段)
安全应急与避险
· 网络交友的危险性。
《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
心理健康
· 正确认识正常的异性交往和性罪错的区别;
· 增强性问题上的守法观念。
《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性与生殖健康
· 预防性侵害的方法和技能。
安全应急与避险
· 防范网络安全风险,甄别不科学、不健康信息的技能与方法。
相关国际文件
早期国际公约
禁止贩卖人口的国际法最早出现在20世纪早期,是为应对当时日益猖獗的贩卖白人妇女儿童至境外卖淫而诞生。从1904年到1933年,国际社会共缔结了四个针对跨国贩卖人口的国际公约。有1904年的《禁止贩卖白奴国际协定》(International Agreement for the Suppression of the White Slave Traffic),有1910年的《禁止贩卖白奴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for the Suppression of the White Slave Traffic),1921年的《禁止贩卖妇孺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against trafficking in women and children)。
四份国际公约中提及禁止“为不道德目的”,亦即禁止“为卖淫目的”而将妇女、儿童贩至境外29。
因此,早期禁止贩卖人口的公约实为禁止性贩卖的公约。不过,这四个国际公约虽然禁止“为卖淫目的”跨国贩卖妇女、儿童,但却认为“将妇女留置于妓院内卖淫属于国内法的管辖范围”,因之并未将妓院的经营者、管理者等剥削他人卖淫的行为规定为犯罪29。
之后国际联盟认识到妓院的存在是构成国际和国内贩卖人口制度的中心问题,在1937年准备了一份公约草案(“统一公约”),要求缔约国为废除妓院通力合作,起诉和惩治妓院老板和经营管理者,但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该“统一公约”并未开放签字。
国际人权法律体系
国际人权宪章
1948年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Human Rights)、1966年联合国颁布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Civil andpolitical rights)等人权宪章虽然并未提及人口贩卖、性贩卖,但是这些人权宪章无疑是反性贩卖的国际法理基础。
妇女儿童人权公约
1949年联合国颁布《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赢利使人卖淫公约》(Convention againsttrafficking in persons and the exploitation of prostitution),该公约明确禁止两种犯罪:贩卖人口(即性贩卖)和剥削他人卖淫。公约第一条明确规定了这两种罪行,行为人即使得到被害人的“同意”,其行为仍属有罪。“剥削他人卖淫”是公约第二条的内容:“本公约缔约国并同意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应处罚:(a)开设或经营妓院,或知情出资或资助者;(b)知情而以或租赁房舍或其他场所或其一部供人经营淫业者。”
维护女性权利的人权公约有1979年颁布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和2000年颁布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任择议定书》(Optional Protocol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women)。维护儿童权利的公约有1989年颁布的《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1993年颁布的《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Convention on Protection ofChildren and Co-operation in Respect of Intercountry Adoption)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Optional Protocol to the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on the sale of children, childprostitution and child pornography)。
由于贩卖人口的猖獗,2000年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Protocol to Prevent,Suppress and Punish Trafficking in Persons, Especially Women and Children),将《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赢利使人卖淫公约》(Convention againstTrafficking in Persons and Prohibition of Prostitution)规定的两种犯罪贩卖人口的(性贩卖)和剥削他人卖淫归并为贩卖人口一种犯罪,拓展了贩卖人口的范围,将“为强迫劳动或服务”“为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等目的而贩卖人口也纳入进来,使得贩卖人口不再局限于性贩卖。
全面性教育中相关教学内容
学习目标
在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中,与“性贩卖”相关的学习目标主要出现在核心概念2“价值观、权利、文化与性”下的第2个主题“人权与性”、核心概念4“暴力与安全保障”下的第2个主题“许可、隐私与身体完整性”和核心概念7“性与性行为”下的第2个主题“性行为与性反应”,内容贯穿5~8岁、9~12岁、12~15岁、15~18岁以上四个年龄段,具体学习目标如下:
核心概念2:价值观、权利、文化与性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每个人都享有人权
学习者将能够:
► 定义人权(知识);
► 认同每个人都享有人权,且都应得到尊重(态度);
► 表达对人权的支持(技能)。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了解自己的权利,并知道国家法律和国际协议对于人权的规定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回忆人权的定义及其普遍性(知识);
► 列举含有普遍性人权和儿童权利的国家法律和国际协议(知识);
► 了解国家法律和国际协议中概述的儿童权利(例如《世界人权宣言》和《儿童权利公约》)(知识);
► 珍视人权,并深知人人享有人权(态度);
► 反思自己享有的权利(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每个人的人权都包括影响其性与生殖健康的权利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影响性与生殖健康的人权(知识);
► 讨论影响这些权利的地方或国家法律(知识);
► 识别权利遭到侵犯的情况(知识);
► 认同社会上有一些群体的人权特别容易遭受侵犯(态度);
► 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包括性与生殖健康相关权利(技能)。
核心概念4:暴力与安全保障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能够识别儿童虐待,并认识到这是错误行为,这一点十分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定义儿童虐待,包括性虐待和利用网络对儿童进行的性剥削(知识);
► 认同虐待儿童的行径是对儿童权利的侵犯而不是受害者的过错,这包括由相识且信赖的成年人,甚至是家庭成员对儿童的性虐待(态度);
► 示范当一个成年人试图对自己进行性虐待时,自己可以采取的行动(例如:说“不”或“走开”,并将遭遇告诉值得信赖的成年人)(技能);
► 识别父母/监护人或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并示范遭受虐待时如何与这些人沟通(技能)。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性虐待、性骚扰和欺凌(包括网络欺凌)是有害的,在这些情况下懂得寻求帮助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性虐待(包括强奸、乱伦和网络性剥削)、性骚扰和欺凌(包括网络欺凌)的例子(知识);
► 明白儿童性虐待是违法的,并且有许多权威机构和相关服务能够帮助正在遭受性虐待的儿童(知识);
► 认同在遭受性虐待、性骚扰、乱伦或欺凌时,寻求支持的重要性(态度);
► 示范在知道有人正在遭受欺凌、性虐待或性骚扰时如何有效应对(技能);
► 展示在自己或认识的人受到性虐待、性骚扰、乱伦和欺凌时,如何寻求帮助(技能)。
学习目标(12~15 岁)
要点: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是对人权的侵犯
学习者将能够:
► 比较和对比欺凌、情感暴力、身体暴力、性虐待、性侵害和亲密伴侣暴力(知识);
► 认同遭受由成年人、年轻人或权威者实施的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并非受害者的过错,并认同这些行为是对人权的侵犯(态度);
► 示范如何举报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等现象(技能);
► 示范如何向可信赖的成年人和机构寻求帮助,以防止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的发生,并为幸存者提供支持(技能)。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每个人都有责任倡导人人享有健康与福祉并且不受暴力影响
学习者将能够:
► 分析有效减少身体暴力、情感暴力和性暴力等暴力行为的成功范例(知识);
► 体会到公开反对所有场合下(包括学校、家庭、网络和社区)的暴力和侵犯人权的行为非常重要(态度);
► 倡导创建安全环境,以鼓励每个人都能获得尊严和尊重(技能)。
核心概念7:性与性行为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儿童应理解什么是恰当的和不恰当的触摸
学习者将能够:
► 定义“恰当的触摸”和“不恰当的触摸”(知识);
► 认识到有一些触摸儿童的方式是有害的(态度);
► 展示当别人用有害的方式触摸自己时该如何处理(技能)。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 在性行为上做出明智决策很重要,包括决定是否推迟性行为
学习者将能够:
► 对推迟性行为和开始性活动的利弊做出比较或对比(知识);
► 理解禁欲是指选择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或自行决定什么时候与谁发生性关系;禁欲是避免怀孕和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在内的性传播感染的最安全的方式(知识);
► 反思个人在性和人际关系问题上的决策会如何影响自己对未来的规划(态度)。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每一个社会、文化和时代都有关于性行为的错误观念,而了解关于性的事实很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在接触有关性行为的信息时,正确区分错误观念与事实(知识);
► 知道了解关于性的事实非常重要(态度);
► 质疑关于性行为的错误观念(技能)。
全面性教育中如何进行相关的教育
幼儿园性教育中有关的内容
根据《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给出的学习目标,幼儿阶段关于性贩卖的性教育包含在与性暴力相关的教育中,主要集中在认识和保护身体的隐私部位上。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珍爱生命——幼儿性健康教育绘本》(全9册)中,《我们的身体》《奇妙的感觉》《好秘密坏秘密》三册中都涉及相关的教育内容。
《我们的身体》一册主要帮助幼儿初步认识什么是隐私部位,“女孩的生殖器官、臀部和胸部是女孩的隐私部位,男孩的生殖器官和臀部是男孩的隐私部位”。同时向幼儿强调要保护好自己的隐私部位,并且不能够随意看和触碰别人的隐私部位。
《奇妙的感觉》一册主要教会幼儿识别不同的感觉,区分舒服的感觉和不舒服的感觉,并且在感觉到不舒服时要及时地表达出来,并向可信任的成年人寻求帮助。
《好秘密坏秘密》则在巩固关于身体隐私部位相关知识的基础上,教会幼儿勇敢说“不”,并且知道当自己的身体隐私受到侵犯时如何应对,该向哪些可信赖的成年人寻求帮助。这一册中还特别强调,绝对不要帮伤害自己的坏人保守秘密。
小学性教育中有关的内容
小学的性教育除了讲解与保护身体隐私部位相关的内容,还可以和孩子更为坦诚地谈论“性暴力”相关的话题。
初中性教育中有关的内容
初中阶段的性教育不再是概括性地介绍性暴力这一上位概念。在初中的教学内容中,不同的性暴力类型被作为独立的话题进行讨论,其中就包括性贩卖,青少年会尝试探讨对于性贩卖的理解和观念,形成更加深入地认识和思考。除此以外,初中生还可以进一步探讨与许可和拒绝相关的内容,以识别可能存在性贩卖的场景,并练习应对方式。
相关研究
人们对性贩卖的看法
关于人们对待性贩卖的态度和看法,杰克琳·D·休斯顿-柯尔尼克(Jaclyn D. Houston-Kolnik)等研究者在研究中提出了性贩卖态度量表(Sexual Trafficking Attitude Scale,STAS),评估了人们对妇女和女孩性贩运的认知、行为和情感态度。并在两项研究中,分析探索性和确认性因素揭示并确认了六个子量表:有关性贩卖的知识,对性贩卖的认识,对摆脱被性贩卖的能力的态度,对帮助幸存者的态度,对性贩卖的共鸣反应,以及减少性贩卖的效果。STAS有望扩大研究范围并为支持贩卖幸存者提供信息。
解决措施
美国学者玛丽·索莱达·佩皮南(Mary Soledad Perpinan)重点关注菲律宾的性贩卖行业,讨论了第三世界反对剥削妇女运动为制止性贩卖而采取的行动。并提出建议,必须在其他论坛,比如在内罗毕举行的联合国妇女十年会议上讨论这一问题。
意大利学者玛丽亚·克里斯蒂娜·贾安尼尼(Maria Cristina Giannini)的一项研究调查了欧洲国家贩运摩尔多瓦未成年人进行性剥削的现象。为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性贩卖,该研究强调根据所有拟定和重新提出的指令,必须由欧洲当局统一所有国家立法(至目前每个欧盟成员国有27种不同法律)。
解决性贩卖问题这一人权问题已成为一项跨国议题,但对地方效力的关注却很少。明尼苏达州德卢斯大学的副教授Walsh通过分析明尼苏达州德卢斯在全球范围内采取的渐进司法体系对家庭暴力的应对措施,演示了如何有效地利用这些本地进步来解决全球范围内的性交易。对理解家庭虐待和性贩卖之间的交叉关系做出了理论上的贡献。一项重要的经验是,社区的协调响应(包括司法系统和妇女组织)对于推进反家庭虐待的相关培训、监控和立法至关重要——这种协调还可以有效地用于提高对不同社会法律和经济背景下的跨性别贩卖受害者的反应能力。
典型案例(王佳佳等强迫他人卖淫案)
2010年6月至10月,被告人王佳佳分别伙同邹雨、王梦云(均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共谋强迫他人卖淫,先后将被害人王某(女,时年16岁,亦是同案被告人)、周某某(女,时年18岁)、张某某(女,时年20岁)、王某某(女,殁年17岁)骗至广东省河源市,采用殴打、恐吓、逼写欠条、拍裸照等方式强迫上述被害人卖淫,卖淫所得全部由王佳佳等人支配。其间,17岁的王某某一直拒绝卖淫,并趁人不备给家人发短信求救被发现,王佳佳等人用衣架、橡胶棍、皮带等工具殴打王某某,并采用罚跪、泼冷水、勒令头顶矿泉水瓶等方式虐待王某某。王某在王佳佳的要求下参与看管王某某。同年11月2日,王佳佳殴打王某某后,两次用皮带绑住王某某的双手将其吊在卫生间的横梁上。次日,王某某因创伤性休克而死亡。强迫卖淫期间,王佳佳等人还扣留了四名被害人的手机,从张某某处劫取现金500元,并劫取张某某、王某某的银行卡,从张某某的银行卡内取款8400元,从王某某的银行卡取款13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佳佳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王佳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并罚。在强迫卖淫的共同犯罪中,王佳佳提起犯意,纠集多人参与,殴打、虐待、控制多名被害人,系主犯。王佳佳等人强迫多人、多次卖淫,其中包括二名未成年少女,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王佳佳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王佳佳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这个案件也给很多未成年少女以警戒,要警惕陌生人,切勿被介绍工作、请吃饭等借口所诓骗,以防自己沦至险境,遭遇这种以性交易为目的的人口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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