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合并

经济学术语

比例合并(Proportionate Consolidation)与完全合并相对。按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的权益投资比例将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并入投资企业财务报表的报告程序。

性质
合并理论主要有母公司理论、实体理论和所有权理论三种。不同的合并理论反映了人们对合并报表应提供什么样的信息、为准提供信息等一系列问题的不同立场和观点,在实务中进而体现为对合并范围的确定、具体合并方法的选择也不相同。母公司理论强调企业集团中存在的法定控股关系,实体理论强调企业集团的各成员企业所构成的经济实体,而所有权理论强调编制合并报表的企业对另一企业的经济活动和财务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的所有权。一般认为,完全合并法源于母公司理论或实体理论,而比例合并法源于所有权理论。这说明了比例合并法与完全合并法在理论上的地位是一致的,均可单独作为报表合并的方法。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由于受现行会计影响,人们容易产生比例合并法只是适用于对共同控制实体的报表合并的狭隘认识,这极不利于充分认识和积极应用比例合并法的独特优势。
意义
在合营权益财务报告中的意义
第一,合营企业的流行,使比例合并法不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方法。现代企业为分散投资风险、开展新业务、获得新技术、进入新市场等原因与别的企业(尤其是国外企业)成立合营公司已成为非常流行的做法。这也为比例合并法的运用提供了客观外部环境。
第二,对合营权益的财务报告采用比例合并法,能更好地反映合营者在合营企业中权益的实质和经济现实。合营者通过合同的规定来确定对合营实体经济活动的共同控制,通过其占合营资产和负债的比例来控制其未来经济利益的份额。采用比例合并法,可以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出合营者共同控制资产的份额和共同负担的负债的份额,可以在合并损益表中反映合营者在合营实体的收益和费用的份额,从而为相关的决策者提供更有用的信息。如果对合营权益仅采用权益法核算,固然减少了提供信息的成本,但也忽略了“共同控制”与“重大影响”两种权益投资的本质区别,更主要的是限制了财务报告的有用性。
在重要的股权投资中的意义
在重要的股权投资中,应用比例合并法可以改变现行完全合并法实务中存在的缺陷:
第一、完全合并法以拥有多数股权或取得控制权为合并前提,这就带来了两个问题:①合并范围的实务界定主观性大;②有限合并,其结果是认为符合合并条件的合并财务报表比单纯的母公司报表要有用的多,而事实上,不符合现行合并条件的公司,如果进行合并,合并后的信息也是很有用的,但现行完全合并法却将它抛在一边。
第二、当所有权比例不到100%时,茬合并时,完全合并法夸大了投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不合并时(不符合合并条件时),又掩盖了投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
第三、不利于股东的投资决策分析。完全合并法在符合合并条件时夸大负债,而在不符合合并条件时,又掩盖了负债,其财务信息存在严重不足。因为现代投资理论表明,公司负债的数额同时影响着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债权对股权的替代提高了公司的贝他系数。
服务于股东的投资决策是编制合并报表的主要动机之一。从这一点看,比例合并法应该应用于所有重要的股权投资报告,且较完全合并法具有明显优势。
比例合并法应用于“取得控制权”的股权投资时,合并报表将低报投资企业所控制的资产和所负的债务,这对于评价管理层的业绩是存在信息缺陷的。另外,股东在投资决策分析中,要求报表的资产金额尽可能等于公允价或现值,而以历史成本模式为主导的现行实务存在不足,这将影响比例合并法在股东投资决策中优势的体现,进而不利于其在其他股权投资(控制和重大影响)中的应用。但这并不是否定比例合并法的内在优势和未来价值。
从当前各国的会计惯例和实践看,比例合并法的“生存空间”十分有限,其运用范围也仅被局限于合营者对合营企业(共同控制实体)的报表合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在有关合并报表的会计规范中只要求采用权益法,还没有要求运用比例合并法。笔者认为,比例合并法不仅对共同控制实体的财务报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其他类型权益投资(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财务报告,也具有其独特的运用价值。
此例合并法的性质
从财务报表的合并理论看,合并理论主要有母公司理论、实体理论和所有权理论三种。不同的合并理论反映了人们对合并报表应提供什么样的信息、为准提供信息等一系列问题的不同立场和观点,在实务中进而体现为对合并范围的确定、具体合并方法的选择也不相同。母公司理论强调企业集团中存在的法定控股关系,实体理论强调企业集团的各成员企业所构成的经济实体,而所有权理论强调编制合并报表的企业对另一企业的经济活动和财务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的所有权。一般认为,完全合并法源于母公司理论或实体理论,而比例合并法源于所有权理论。这说明了比例合并法与完全合并法在理论上的地位是一致的,均可单独作为报表合并的方法。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由于受现行会计影响,人们容易产生比例合并法只是适用于对共同控制实体的报表合并的狭隘认识,这极不利于充分认识和积极应用比例合并法的独特优势。
比例合并法在合营权益财务报告中的意义
第一,合营企业的流行,使比例合并法不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方法。现代企业为分散投资风险、开展新业务、获得新技术、进入新市场等原因与别的企业(尤其是国外企业)成立合营公司已成为非常流行的做法。这也为比例合并法的运用提供了客观外部环境。
第二,对合营权益的财务报告采用比例合并法,能更好地反映合营者在合营企业中权益的实质和经济现实。合营者通过合同的规定来确定对合营实体经济活动的共同控制,通过其占合营资产和负债的比例来控制其未来经济利益的份额。采用比例合并法,可以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出合营者共同控制资产的份额和共同负担的负债的份额,可以在合并损益表中反映合营者在合营实体的收益和费用的份额,从而为相关的决策者提供更有用的信息。如果对合营权益仅采用权益法核算,固然减少了提供信息的成本,但也忽略了“共同控制”与“重大影响”两种权益投资的本质区别,更主要的是限制了财务报告的有用性。
比例合并法在重要的股权投资中的意义
在重要的股权投资中,应用比例合并法可以改变现行完全合并法实务中存在的缺陷:
第一、完全合并法以拥有多数股权或取得控制权为合并前提,这就带来了两个问题:①合并范围的实务界定主观性大;②有限合并,其结果是认为符合合并条件的合并财务报表比单纯的母公司报表要有用的多,而事实上,不符合现行合并条件的公司,如果进行合并,合并后的信息也是很有用的,但现行完全合并法却将它抛在一边。
第二、当所有权比例不到100%时,茬合并时,完全合并法夸大了投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不合并时(不符合合并条件时),又掩盖了投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
第三、不利于股东的投资决策分析。完全合并法在符合合并条件时夸大负债,而在不符合合并条件时,又掩盖了负债,其财务信息存在严重不足。因为现代投资理论表明,公司负债的数额同时影响着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债权对股权的替代提高了公司的贝他系数。
服务于股东的投资决策是编制合并报表的主要动机之一。从这一点看,比例合并法应该应用于所有重要的股权投资报告,且较完全合并法具有明显优势。
需要指出的是,比例合并法应用于“取得控制权”的股权投资时,合并报表将低报投资企业所控制的资产和所负的债务,这对于评价管理层的业绩是存在信息缺陷的。另外,股东在投资决策分析中,要求报表的资产金额尽可能等于公允价或现值,而以历史成本模式为主导的现行实务存在不足,这将影响比例合并法在股东投资决策中优势的体现,进而不利于其在其他股权投资(控制和重大影响)中的应用。但这并不是否定比例合并法的内在优势和未来价值。
程序
具体做法是:收入和费用按权益投资的比例并入投资企业的利润表,投资收益则相应被并入的收入与费用抵消;资产和负债也按权益投资的比例并入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长期股权投资则相应地被并入的资产和负债所抵消。在这一程序下,合并报表中既没有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也没有少数股东权益项目。
合并分析
1979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题为“合营企业会计”的讨论报告建议,对不受联合控制的合营企业,由于其负债是可以分割的,而不是联合的,应当采用比例合并法。不受联合控制的合营企业,主要指采用比例合并法。不受联合控制的合营企业,主要指采用合伙形式和未分派权益的非公司化合营企业。根据这一建议,顺美国对某些特殊行业如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合营企业,往往采用比例合并法。
五大陷阱
简介
根据财政部1998年印发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总则第五条第十款的规定: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该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在1998年上市公司年报中,已有诸如邮通设备(600680)这样的企业开始实行比例合并会计报表。由于在其会计报表附注中,未就此事进行明细披露,投资者对此提出质疑。由此我们想到,由于财政部1995年发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并未将合营企业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同时《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又没有对比例合并会计报表作出详细的解释和规定,那么企业在进行比例合并会计报表时究竟是按照什么规则操作的呢?如果企业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详细披露,报表使用者是无法得知的。那么,投资者在阅读比例合并的会计报表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企业应该详细提供哪些信息呢?政策指定者应该作出哪些规定呢?这在我国会计中又成为了一个实践在前,理论在后的问题。报表使用者,尤其是投资者在阅读合并会计报表时,要特别注意有关问题,以防掉入陷阱。
陷阱之一――合并与否
在具体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对于合营企业有明确的规定:“合营企业,指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在这里,投资双方或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可能相同,也可能不相同。即使出资比例不相同,但只要按照合同规定,那么,被投资企业所有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就必须取得投资各方的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能单方面作出决定。由此可以看出,合营企业的基础是共同控制,而共同控制是由合同规定的,但合同规定在会计报表中是无法得到反映的。因此,一个企业是否拥有合营企业,是否已将其纳入合产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决定这些问题的相关合同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详细披露,才能给投资者一个明确的答复。当合营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佳时,为避免将其纳入合并范围而对合并会计报表造成不良影响,假装不知关于比例合并的有关规定而不进行比例合并,或不将有关合同的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详细披露,使得投资者不能掌握应纳入比例合并的范围,这是投资者阅读比例合并会计报表时需防止掉入的第一个陷阱。
陷阱之二――合并比例
比例合并会计报表的关键是按照投资比例对合营企业的生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并按照投资比例抵销内部交易。所以,企业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将对合营企业的投资比例、合并会计报表所使用的合并比例加以披露,投资者方可能了解合并会计报表中所包含的合营企业的有关信息及其合并比例是否与投资比例相一致。防止在合营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俱佳时,以超过投资比例的比例进行合并,防止在合营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佳时,以低于投资比例的比例进行合并。这是投资者阅读比例合并会计报表时需防止掉入的第二个陷阱。
陷阱之三――合并时间
如同企业并购一样,在组建合营企业的过程中,可能存在若干对合营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日期,例如,合营协议签订日、董事会批准日、股东大会批准日、合营公告日、营业执照办理日、产权交割日、资产评估基准日等,这些日期间的差异可在数日或数月以上。窨选择哪一天作为企业的合营日,可能会对合营企业当年的损益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由于对这一问题尚无明确规定,所以笔者建议应参照财政部在1999年1月中旬发布的《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以下均称简《问题解答》)中,对并购企业的并购日所作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合营企业以实际上其净资产和经营的控制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入、并且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合营企业为标志,作为企业的合营日。合营日明确之后,方可知道应将合营企业哪段时期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等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合并,防止在合营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最佳或最差时,借助提前或推迟合营日的做法来组装业绩、调节利润。这是投资阅读比例合并会计报表时应该防止掉入的第三个陷阱。
陷阱之四――合并变更
综合财务部分别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和具体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这三个文件中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可知,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权益性资本投资并与其他投资企业共同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控制时,投资企业应当采用比例合并会计报表的方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权益性资本投资超过50%(即投资企业控制被投资企业)时,投资企业应当采用以母公司理论为主的方法(即把被投资企业全部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进行合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在这里,对合并会计报表的间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这三个文件中均未对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时间范围加以明确规定。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权益性资本投资的比例在一个会计期间内是可能发生变化的:其相互间的关系可能从控制变化为共同控制;可能从共同控制变化为无控制、无共同控制;可能从控制变化为无控制、无共同控制;可能从无控制、无共同控制变化为控制或共同控制;也可能从共同控制变化为控制。当发生这些变化时,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就会相应发生变化:从采用以母公司理论为主的编制方法变化为采用比例合并会计报表方法;从采用比例合并会计报表的方法变化为不需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从采用以母公司理论为主的编制方法或比例合并会计报表的方法变化为不需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从不需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变化为采用以母公司理论为主的编制方法或比例合并会计报表的方法。当合并会计报表发生这些变化时,其所反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会计信息当然也就随着变化。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在发生这些变化当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必须明确变化前后的财务状况何进行合并,应当如何进行披露,以防止某些企业利用这一变化达到粉饰会计报表的目的。例如,当企业集团内部交易量很大时,为了不至于抵销未实现内部利润,母公司在会计报表截止日以前转让子公司一定数量的股权,使之不再具有对后者的“控制力”,从而将后者排除在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之外(当时尚无比例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据《会计研究》载文:有一家上市公司,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内,三次变动对某一房地产企业的持股比例,变动的轨迹无非是画“圈儿”:51%-49%-51%-49%。从1997年披露的信息看,该公司对上述房地产企业的应收款和贷款担保两项,达2.7亿元之多,相当于后者注册资本8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6500万元)的4倍多。按理说,该公司不应废弃对上述房地产企业的控制权,否则,一旦上述资金出现风险,其损失岂不全由该公司承担?但即使这样,该公司最终还是将持股比例降低了2%。个中奥妙,想信业内人士能揣测一二。因此,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有关当年对被投资企业权益性资本投资比例的变化,变化前后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如何并入合并会计报表的,以及由此引起的合并会计报表的变化。这是投资者在阅读比例合并会计报表时应该防止掉入的第四个陷阱。
陷阱之五――合并前提
在根据《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比如:统一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决算日和会计期间;统一母公司和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以外币表会计报表进行折算;对子公司的权益性资本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子公司必须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企业集团内部交易的资料。在按照投资比例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很显然也应具备这些前提条件。因此,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在事并会计报表时是否已具备了这些前提条件。假如不完全具备这些前提条件,比如确认收入的会计政策不统一,反映企业集团内部交易的资料不完整,在这样的情况下,编制的比例合并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必然大打折扣。这就是投资者在阅读比例合并会计报表时应防止掉入的第五个陷阱。——《会计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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