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历,是指民办高等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历与公办学历有同等效力。
分类
民办学历,分不同的种类,通常是指民办高校全日制统招本科、专科生毕业时获得的学历证书。
根据国家最新公布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只要是国家批准的
民办高校,其学历与公办学历有同等效力(其学生在校期间都有机会获得国家授予的国家奖学金、助学金以及贫困补助和考硕、考博资格,毕业后工作时社会就业单位不应该有所区别对待)。
国家承认(与公办院校同层次对应学历无区别) 我们可以从以下各个方面全面了解一下这种高等教育形式。
同公办高校,通过高考和专升本等考试按分数择优录取。
2、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有何学历层次?
本科层次、
专科层次。(
民办高校的
硕士点在民办教育日趋成熟之后才会普遍建立)
3、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学习年限要多长?
同公办高校本科四年、专科三年。成考、自考也和公办教育的成考、自考一致。
4、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除理论教学外,还有哪些教育环节?
同公办高校,但更加强调实践能力。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除理论教学外,还有实验或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这些环节都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内和考核范围之内。
5、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颁发什么证书?其效用如何?
同公办高校。
6、国家在每年对民办高校的办学资格和学生能力审核上越来越严格。
1
全日制普通高校(统招本科生、统招专科生:其学生一切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等待遇同公办高校)
颁发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证,学士证书;
其学生的学籍和专、本和以后的硕、博学籍和学历同公办院校,能在国家学信网查到电子档案。
2 成人、自考(成考本科生,成考专科生,自考本科生,自考专科生)
颁发成人本科、专科毕业证书,自考本科、专科毕业证书;
3 其他学历认证教育
颁发写实性证书;其学籍和学历能在对应学校电子档案和相关机构查到。
4 民办学历独立学院
根据《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
普通高等学校与
国家机构以外的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独立学院是
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独立学院,也常称为独立二级学院,是中国大陆的一种
高等院校,专指由
普通本科高校按照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
本科层次的
二级学院。独立学院是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规范后的公有民办二级学院。
独立学院是由普通本科高校(申请者)与社会力量(合作者,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和其他有合作能力的机构)合作举办的进行本科层次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是按照新的机制和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近年来,教育部有关领导指出,独立学院是保证我国高等教育今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学院将会成为今后一个时期高等教育发展的一大亮点。
我国独立学院产生于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当时,为扩大高等教育资源,国家鼓励公办本科院校结合社会资金,举办独立的学院。此后,独立学院飞速发展,到2003年,全国25个省市举办独立学院就达300多所,有本科在校生40多万人。独立学院的快速发展对提高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独立学院和母校关系较密切。
国家规定,申请者要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和管理负责,并保证办学质量;合作者要负责提供独立学院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参与学院的管理、监督和领导。独立学院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学和财产管理、招生和颁发毕业证书。由于独立学院属于本科层次,所以由教育部负责审批。凡未经教育部审批的,国家均不承认其学历。独立学院在特定情况下有时也被称为“独立二级学院”,它与公办大学各下属二级学院有着部分区别。
独立学院的招生是通过学院办学所在的省市,根据参加全国高考统一招生的招生录取的。独立学院的毕业生将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发给独立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独立学院与大学内部下属二级学院的重要区别还在于其部分独立性。独立学院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学院还按国家有关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规定,独立填报《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
独立学院与大学下属二级学院的区别还在于其部分的民办性,独立学院由于其独立性,其经费来源不是来自国家拨款而是由学院的举办方通过各种方式筹集得到,在经费、学费和其他一些相关的管理上也都是参照民办大学的方式进行管理。独立学院正逐渐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注意事项:
由于民办高校历史只有20年左右,属于国民教育系列中的新兴教育,故有少部分民办高校不被国家批准但仍然在招生,要查询一所民办高校是否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办学资格,请查阅国家教育部网站每年都会更新的“普通高校办学资格名单”(请看尾文链接),其名单同时包括公办和民办高校,在其名单内的高校称为国家承认的全日制
普通高等院校。
发展历程
民办教育,又名私立教育(private education),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私立教育源远流长。远在2400年前的春秋时期,孔子等就开始兴办私学。战国时期,形成了以儒、墨、道、法为代表的私学“百家争鸣”的局面。自此以后,私立学校在传承中华文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也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1982年11月26日,彭真委员长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提出“两条腿”办教育的方针。
1985年5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地方要鼓励和指导国家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这个时期出现的民办教育多是非学历的文化补习性质的培训机构。
1992年以后,随着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讲话的发表,中国加速了改革开放的进程。同年召开了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报告指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改变国家包办教育的做法”,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民办教育推进到中、
高等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领域。
1997年,国务院颁布《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个规范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标志着
中国民办教育进入了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新阶段。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政府加大了
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力度。1999年夏,召开了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会议提出要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会议决定,在我国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要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教育格局。截至2002年底,中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已经发展到6.12万所,在校生总规模已达1115.97万人。其中,民办高等教育机构1202所,民办普通中学5362所,民办职业中学1085所,民办小学5122所,民办幼儿园4.84万所。经过短短20年的发展,中国目前民办学校不论在数量上还是在校生总量上都已远远超过了50年代的私立学校,而且表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
2002年底,《
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我国民办教育又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期。据统计,2003年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共7万余所,在校生1416万人。其中,
民办幼儿园5.55万所,在园儿童480.23万人;
民办普通小学5676所,在校生274.93万人;民办普通初中3651所,在校生256.57万人;民办职业初中54所,在校生2.28万人;
民办普通高中2679所,在校生141.37万人;民办
中等职业学校1377所,在校生79.31万人;
民办高等学校175所,在校生81万人;民办的其它
高等教育机构1104所,注册学生100.40万人。另外,有
培训机构10631个,参加培训人次393.81万。
在民办教育迅速发展的同时,我国有关民办教育的立法工作也取得了重大成就。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1987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使中国的民办教育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法制轨道。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是一部规范民办教育的重要行政法规。
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将民办教育的立法工作列入了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1999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了民办教育立法领导小组,开始了起草工作。经过近四年的调研、论证,2002年6月《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正式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推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我们于2002年下半年开始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我们进行了专门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专家和民办学校的意见。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实施条例(送审稿)报送国务院。经过国务院法制办的认真修改和积极协调,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3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发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在实施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完善和规范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原则和精神起草实施条例草案,在大力促进的同时加强规范,并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社会各界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注意考虑全国各地不同情况,适当给地方一定的立法空间。
为贯彻上述指导思想,在内容上,条例草案主要解决《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规定应由国务院具体规定的问题;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设计具体制度;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原则或精神,结合民办教育的实际,规定具体措施,增强法律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与《民办教育促进法》衔接,实施条例分为总则、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民办学校的设立、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扶持与奖励、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共53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民办教育的法律体系基本建立。这个体系是以《宪法》为母法,以《教育法》为基本法,以《民办教育促进法》为主,由《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共同组成,同时包括国务院的有关行政法规、教育部发布的部门规章以及各地制定的有关民办教育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办学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办学方案,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立标准的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教学仪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办学条件;
(4)有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任职资格与条件的校长和教师;
(5)有保证学校正常运行的经费来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见附件二中《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
办学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审批期限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政策规定
教育部“22条”清理对民办学校的歧视政策
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教发〔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民间资金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
(一)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作用,把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完善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调动全社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上的优势和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探索完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机制。
二、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独立举办、合作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以下同),拓宽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参与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渠道。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引导民办中小学校办出特色,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民办高校发展。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与教育培训,推进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完善政府统筹协调和监管机制,培育、规范非学历教育和教育培训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培训服务质量保障体系。
(七)允许境内外资金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外商投资公司在我国境内开展教育活动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的规定。允许外资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境外一方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与合作办学。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参与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举办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境外资金的比例应低于50%。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赴境外办学,增强我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三、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八)完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制度。进一步清理教育行政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规范民办学校审批工作。民办学校设置,执行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幼儿园审批条件。民办高校申请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按与公办高校相同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九)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依法清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利于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规章、政策和做法,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重点清理纠正教育、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保护民办学校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十)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制定发展规划,设立内部组织机构,聘任教师和职员,管理学校资产财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制订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基础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引进的境外课程需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对境外教材应依法进行审定。
(十一)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支持民办高校参与高等学校招生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民办本科学校招生自主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视生源情况允许民办本科学校调整招生批次。完善民办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制度,有条件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允许办学规范、管理严格的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层次以下民办学校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十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教师办理补充保险。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采取设立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专项补贴等办法,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年金制度,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保障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鼓励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任职。
(十三)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纳入国家助学体系,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享受同等的资助政策。
(十四)完善民办学校税费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学校同价。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开展营利性民办学校试点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各种代收代办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十五)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建设。扶持和资助民办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的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民办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四、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十六)健全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规范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构成,限定学校举办者代表的比例,校长及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序,董事会召开会议议决学校重大事项,应做会议记录并请全体董事会成员签字、存档备查。健全校长和领导班子的遴选和培养机制,实行校长任期制,保障校长、学校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教育教学权和行政管理权。要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实现民办高校党组织全覆盖,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健全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建立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办高校要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辅导员和班主任。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和保卫制度,配备安全保卫力量,完善安全防控体系,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十七)健全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将学费收入、政府资助等公共性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账户,主管部门要对学校公共性资金的银行专款账户进行监管,确保办学经费不被挪作他用。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实行财务公开。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规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十八)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各地要加强民办学校办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制订工作预案。学校主管部门应关注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运行情况,对举办者非法干预学校运行、管理,抽逃出资,挪用学校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监管,对可能影响所举办学校的重大事件及时了解、快速预警,督促学校规避风险、平稳运行。
(十九)建立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保护师生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民办学校举办者退出举办、转让举办者权益或者内部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应事先公告,按规定程序变更后报学校审批机关依法核准或者备案。
五、健全民办教育管理与服务体系
(二十)将民办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各地在制订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学校布局时,要充分考虑民办教育的作用,挖掘民间资金的潜力。新增教育资源要统筹考虑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发展实际。
(二十一)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政府资助等扶持政策重要依据,不断完善政府扶持政策体系。健全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强化督导专员的责任,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民办学校督导评价科学化水平。将检查、督导、评估作为规范民办教育的重要手段。
(二十二)提高民办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各地要逐步建立满足公众需求、方便办学者需要、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的民办教育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强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和社会培训事业的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引导民办教育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加强民办教育研究机构建设。积极宣传民办教育先进典型、改革成果和发展成就,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营造全社会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成立民办教育办公室清理各项歧视性政策
教育部成立民办教育办公室清理各项歧视性政策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回答提问
国务院在人民大会堂就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说,民办教育是我们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快速发展,到2010年全国有民办学校近12万所,占全国学校数的22%。在校生3400万左右,占在校生总数13.1%。其中幼儿园最多,占47%,其次是高等院校,占20.9%,义务教育阶段少一些。民办教育为我们国家教育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主要是三个方面,扩大了教育资源,优化了教育结构,促进了教育改革。
“但应当看到,由于我们国家民办教育真正的恢复和兴起时间还不长,我们对民办教育发展的规律特点的认识还不够深刻,有关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还不健全,已有的法规政策也有不少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思路就是要把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作为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把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袁贵仁表示,最近教育部成立了民办教育办公室,充实了管理服务的力量,加强了民办教育全国调研,梳理了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因为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涉及到许多部门,我们正在会同多部门,起草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筹备召开全国民办教育工作会议,对新时期民办教育发展作出新的部署。
袁贵仁说,现在主要作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平等对待,对学校,要保证民办学校在招生、专业设置、学位点审批、对外交流等方面享有同公办学校同样的待遇。对教师,要依法推动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定、工龄计算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对学生,要落实与公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生活困难补助、就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权利。
二是要大力扶持。在政策上,全面清理对民办学校的各项歧视性政策,重点破解制约民办学校发展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等难题。在资金上,在教育规划和教育的重大项目中,把民办教育放进视野,纳入其中。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的任务要实行购买,拨付相应的费用。要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对办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民办学校予以奖励。
三是要规范管理,要加强民办学校的党的建设工作,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健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民办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四是要推进改革,民办学校现在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在于对学校是否营利这个界定和判断上不清楚。我们将积极推动试点,形成完善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体制和扶持政策,推动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学校汇总
证书性质
民办高校的证书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全日制普通民办高校、自学考试等毕业证书,可以参加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同时在全国范围内用于个人求职应聘、单位内部考评、定岗、晋级、涨工资、各类职业资格的中、初级考试、继续教育(如:研究生课程班)及出国公证等方面,社会认可,与全日制公办高校具有同等效力。
随着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和深入,该证书的使用价值会越来越高,使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学员毕业后,证书可在本校面向全国的网站上进行电子注册,以供用人单位及毕业生查验毕业证的真伪,毕业生有完整的毕业档案、成绩单及毕业论文鉴定等。脱产、业余、函授;学制2-3年,修完全部学分即可毕业。
红印和钢印均为学校钢印,与正式全日制大学文凭一样,无成人教育,网络,远程,函授,自修等字样,文凭国家认可,学校总站电子注册。
1.民办大学的学历是国家承认的吗
民办大学教育分为全日制国民教育和国家非国民教育系列。全日制统招的民办高校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办学资格,请查阅国家教育部网站每年都会更新的“普通高校办学资格名单”,在其名单内的高校称为国家承认的全日制
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民办高校在学历与全日制公办高校相同,同时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被国家认可。国家承认的非国民教育系列,属于民办高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民办高校的毕业证书照比公办院校的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毕业证书有一定差距,主要体现在报考研究生和公务员考试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在求职、就业,单位的定岗、晋级、职称评定、各类资格考试等方面均可以通用,属于同等学历。(您也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2.用民办大学的毕业、学位证书可以报考公务员吗?
使用全日制民办高校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可以报考公务员,国考和省考都可以,与公办高校具有同等效力;同时也会有存在非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报考,详细要看当年的岗位报考条件。
3、用全日制民办大学考研有什么限制?
没有限制,使用全日制民办高校的可以报考全日制研究生,或者在职时可以报考非全日制研究生。
4、全日制民办大学能否报考司法考试(律考)?
可以报考,因为司法考试的报考条件明确规定只允许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才能报考。
5、用民办大学的毕业证书出国能不能公证?
使用我们的本科毕业证书可以办理出国公证。
6、什么是国民教育和非国民教育?
国家认可颁发的学历分为国民教育和非国民教育,
国民教育包括统招、自考、成教、电大的
开放式教育和67所公办院校开设的
远程教育,
非国民教育包括国家规定的8种,
民办高校、
二级院校、
军事院校、
党校、
研究生课程班等,所以我们民办高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属于国家非国民教育系列的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