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纯公益社会组织

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成立于1981年,是由浙江省妇联主管,在浙江省民政厅注册的具有公募资质的“5A级”社会组织。基金会的宗旨是“关爱妇女儿童疾苦,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发展妇女儿童事业”。自2014年专职化运作以来,以专业化为要求,当前拥有一支30人左右青春、热情、友爱、向上的专职队伍,近三年筹集爱心款物约3.7亿元,帮扶妇女儿童60余万人次。

发展历史
1981年成立,当时积极地为儿童少年的优生、优育、优教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推进了本省儿童少年福利事业的发展。
1993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社清办(1991)6号文件精神,经省民政厅办理注册登记,1996年省民政厅浙民社复字(1996)9号文件核准,补办登记注册。
2004年11月,为了更好适应社会发展与儿童发展的需求,基金会更名为浙江省儿童基金会。
2006年为了更进一步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爱与性别意识,扩大基金会的服务对象,基金会更名为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
多年来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做了大量工作,认真实施“春蕾女童”计划、“安康计划”、“暖秋关爱”计划等,积极为地震灾区捐款捐物等,为全省乃至全国妇女儿童送去温暖与关爱。
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理事长、法人代表是张丽萍。
建设宗旨
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促进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和平等发展,为贫困妇女儿童提供帮助,为妇女儿童办好事办实事。
业务范围
(一)动员社会各方力量,为发展妇女儿童事业筹集资金;
(二)依法募捐或通过开展义演、义卖活动筹集资金;
(三)接受来自国内外有关方面的特殊捐赠;
(四)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资助活动;
(五)为本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六)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以及海外友好组织和个人的友好往来和相互合作。
理事成员
理事长
金敏 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原副主席、巡视员
副理事长(按姓氏笔画排序)
姜贤正 都市快报社副总编
祝愉勤 静博士美业集团董事长
俞巧仙 浙江森宇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鲍晨 浙江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副理事长、秘书长
邱哲 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秘书长
理 事(按姓氏笔画排序)
尹俊贤 中国狮子会浙江圆梦服务队总顾问
杨帆 杭州梧桐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何小红 浙江省武警总队杭州医院妇科主任
何晨霞 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副秘书长
陆志莉 浙江省关工委办公室副主任
郑可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副经理
陈林瑾
赵洪昇 之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翁赵力 浙江青年传媒集团社长、总经理
舒萍 杭州文广集团下属杭州红星文化大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蔡函孜 泰隆银行副行长
监 事
顾问(按姓氏笔画排序)
大北 滴水公益创始人
郭小华 工蚁坊支持中心创始人
郭然 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事记
“浙江省妇女健康援助基地”成立
2008年2月,省妇联、省妇女儿童基金会、武警浙江总队杭州医院联合成立“浙江省妇女健康援助基地”。几年来,基地秉承“公益、关怀、援助”的宗旨,开展了走进社区、走进学校、走进工厂、走进农村的健康“四走进”系列活动,组织“妇女健康直通车”服务工作,举办女性健康知识系列讲座等。据初步统计,基础已为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街道、滨江区西兴街道、安吉县大溪村等3000多名妇女进行了包括妇科物理检查、白带常规、彩色阴道B超、电子数码阴道镜等免费健康体检、义诊服务活动。在开展医疗服务过程中基地工作人员深深认识到,最好的健康援助是交给人们健康生活的知识与技能。一年来,基地分别为杭州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吉利汽车、浙江华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和萧山电大、警察学院、商职学院等学校的女性举办了多场性健康教育、生殖保健、卫生知识讲座,为杭州市外来务工女性和大中专院校女生5000多让人提供了健康生活的知识与技能,特别是针对当前女大学生的生活环境及心理生理特点,就“女大学生如何做好远离妇科疾病的自我保健,如何养成科学的健康生活习惯,以及遇到私密性疾病时如何面对”等问题,为女大学生做了详尽地介绍和指导,真正实现基地以项目运作的方式为妇女送关爱、送健康、送温暖、送服务。
“浙江省儿童基金会杜邵氏助学专项基金”设立
延伸基金会的工作手臂,尝试通过项目化运作的方式。2005年,基金会设立了首个以捐赠者名义命名的“浙江省儿童基金会杜邵氏助学专项基金”,该项目为期5年,每年资助特定地区的20名贫困儿童。已经顺利帮助100名贫困儿童或完成学业或改善了学习环境,累计资金共10 万元。专项基金充分尊重转赠认得意愿,委托当地妇联实施,也缓解了基金会秘书处只有一名工作人员的压力。
”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愿景公益基金“设立
愿景娱乐和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联合发起的”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愿景公益基金“正式成立。省妇儿基金会党支部书记、副秘书长江盼盼,愿景娱乐CEO关明贺等人出席成立仪式。该基金将用于支持教育赋能、应急救援以及其他针对妇女儿童的公益服务。愿景娱乐不仅提供资金支持,接下来还将携手省妇儿基金会发起“愿景未来公益计划”,深入贵州偏远山区,通过实地走访、一对一助学等方式,将关爱与温暖传递给这些女孩,让她们在逆境中感受到社会的关爱与支持,同时也希望能够推动当地重男轻女陈旧思想的变革。
所获荣誉
基金会先后被全国妇联、浙江省人民政府等单位授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中国妇女慈善奖之贡献奖”“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浙江省三八红旗集体”“第四届浙江慈善奖项目奖”“第五届浙江慈善奖工作奖”“第五届浙江慈善奖项目奖”“第六届浙江慈善奖楷模奖”“第六届浙江慈善奖项目奖”“第七届浙江慈善奖项目奖”“中国公益慈善项目大赛项目金奖”“中国社会治理创新案例”等荣誉,FTI中基透明指数8年满分。
2020年9月29日,被授予“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称号。
2019年12月17日,登榜“界面新闻2019中国最透明慈善公益基金会TOP50”。
2021年10月,被浙江省民政厅确定并通报为“2021年度浙江省品牌社会组织”。
2022年1月,被浙江省民政厅评选为2021年度评5A级社会组织。
2022年5月,康乃馨女性健康关爱计划(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入选第七届“浙江慈善奖”提名名单。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一、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
二、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在浙江省的范围内面向社会募集资金。
三、本基金会宗旨: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促进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和平等发展,为贫困妇女儿童提供帮助,为妇女儿童办好事办实事。
四、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政府拨款,国内捐助、赞助、利息收入。
五、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妇女联合会。
六、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省府大院二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七、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动员社会各方力量,为发展妇女儿童事业筹集资金;
(二)依法募捐或通过开展义演、义卖活动筹集资金;
(三)接受来自国内外有关方面的特殊捐赠;
(四)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资助活动;
(五)为本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六)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以及海外友好组织和个人的友好往来和相互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八、本基金会由19—3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并从中选举常务理事5名。
本基金会设名誉理事长1名,顾问若干名。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拥护《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章程》;
(三)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有能力推动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
九、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两次以上(包含两次)不参会或无代表参加的理事,将被视为主动放弃理事资格。免职决定经理事长审核通过,并由基金会秘书处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理事及免职对象本人。所遗理事名额由理事长提名人员代理,待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按程序正式增补。
(四)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近亲属不得同时担任理事。
十、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参加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的有关活动;
(三)对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的各种活动进行评议、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反映妇女儿童意愿和要求,为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出力;
(二)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定,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募集活动或公益活动;
(四)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活动提出意见及建议。
十一、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理事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十三、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三)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十四、理事会会议应当填写并保存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填写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明确表示反对或保留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十五、本基金会常务理事会由基金会常务理事组成,可代表理事会进行决策,接受理事会监督,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决定理事成员的吸收和除名;
(二)决定副秘书长、基金会各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领导基金会开展各项工作;
(四)制定内部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六、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十七、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十八、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或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或更替应当依照其选派方式进行。
十九、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基金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十、在本基金会的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二十一、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二十二、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妇女儿童工作领域具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岁数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
二十四、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十五、本基金会的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六、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二十七、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二十八、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秘书长的人选;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的聘用。
二十九、本基金会的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报告机构工作情况;
(三)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责任。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三十、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组织募捐的收入;
(三)投资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一、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十二、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十三、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三十四、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三十五、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三十六、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三十七、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为提高妇女儿童素质,兴办各种培训、咨询以及社会教育事业;
(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推进妇女儿童生存与发展,帮助妇女就业、致富,对困难妇女儿童实施生活救助;
(三)为本省的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资助;
(四)宣传典型,表彰先进;
(五)开展符合捐赠者意愿的妇女儿童发展资助项目和募集基金有关的活动;
(六)其它合法用途。
三十八、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出现特殊情况或在特定环境、条件且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时间所开展的即时的募捐和资助;
(二)争取国内团体、个人的捐赠;
(三)其他依法开展的募捐、义演、义卖等活动。
三十九、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十、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每年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四十一、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四十二、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四十三、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四十四、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定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四十五、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四十六、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十七、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四十八、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交接手续。
四十九、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25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进行财务审计。
五十、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五十一、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五十二、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五十三、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五十四、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五、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五十六、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五十七、本章程经2015年4月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十八、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五十九、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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