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01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

《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经浙江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8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公布。该《规定》共25条,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政府令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37号
《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强
2015年8月31日
规定
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统称决策机关)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事项: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决策机关确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由决策机关根据前款规定并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素确定;决策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订决策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对、立法、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地方标准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其决策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前款事项的决策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本规定细化、规范决策工作具体流程。
第四条 决策机关在决策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决策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决策机关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六条 决策机关在决策工作中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充分掌握信息,加强协商协调,注重合法权益保护,避免激化、遗留矛盾。
第七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决策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
(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四)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决策方案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的组织工作由决策方案起草单位负责,根据具体情况,相关工作可以一并开展,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决策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决策机关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主要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政府决策的,由决策方案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后,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九条 组织公众参与,应当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基层、相关群体代表和有关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建议。
决策方案形成后,应当通过公告栏、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便于决策影响范围内公众知晓的信息发布途径,公告决策方案或者公众关注的相关内容,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或者内容除外。
第十条 决策方案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第十一条 组织公众参与,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对公众普遍关注且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应当采取直观、易懂的方式进行解释、说明,或者向公众提供参与体验、监督的途径,增进其对决策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二条 决策过程中,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决策机关应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组织专家论证,应当重点讨论研究有关专业性问题以及决策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等问题。
参与论证的专家可以是决策机关建立的有关专家库中的人员,也可以是根据需要邀请的对决策相关问题富有经验或者研究的其他人员。
专家论证一般应当采用会议形式;难以召开会议的,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
专家参与论证后,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组织风险评估,应当考虑与决策有关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实施成本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重视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中的不同意见,判断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和总体风险,研究控制和应对风险的相关措施。
对直接关系相关群体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风险评估的决策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风险评估后应当制作评估报告,提出评估意见;依法开展有关专项风险评估或者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开展风险评估的,也可以通过相关材料反映风险评估过程和结论。
第十五条 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决策机关是否具有相应法定决策权;
(二)决策方案相关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抵触;
(三)决策方案制订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提请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应当同时报送决策方案的草案及说明材料。
说明材料应当反映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决策依据;
(三)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主要工作;
(四)各方面总体意见,主要不同意见,风险评估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对相关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七条 由政府决策的事项,应当由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由部门决策的事项,应当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由部门起草决策方案并由政府决策的事项,在报送政府前,应当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集体讨论时,参加人员应当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决策方案是否通过,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予以记录、存档。
第十九条 有关决策事项按照规定应当听取领导机关、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的意见,或者报请其批准、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决策后,决策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制发公文;属于最终决定的,除依法不公开的外,应当通过政务服务网以及其他途径公布,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
第二十一条 决策机关应当跟踪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必要时,应当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情况采取完善、调整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依法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关人员在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决策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关报道
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省政府常务会议21日通过《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这一规定列举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决策机关确定的其他事项。
规定明确,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决策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方案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规定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决策机关是否具有相应法定决策权;决策方案相关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抵触;决策方案制订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等。
此外,这一规定还明确了决策中的协商民主、决策后评估、纠错制度以及对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等。其中规定,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依法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但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专家解读
日前,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并将在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规定中,设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还建立了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制度。
这一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浙江重塑政府决策程序的规则,根据具体情形,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这五个程序将会有效遏制“拍脑袋决策”。这一规定的实施,将如何促进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重大行政决策入法治化轨道
在《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是其适用范围,还专门列举出三类重大行政决策: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为了防止遗漏,条文中还专门设置了个“兜底条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这一规定,并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素,认为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其他决策事项”,也一并会受到管辖。除此之外,条文还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决策活动,也要参照这一规定执行。
“这一规定,最大限度地把各种行政决策特别是重大行政决策纳入了法治化轨道。”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省法学会副会长陈柳裕认为,《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涵及的范围非常广,除法律法规已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如突发事件应对、立法、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地方标准制定等以外,包括了我省各级政府的各种重大行政决策。
决策程序更民主、更科学
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事关决策能否实现行政目标。《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画出了决策“路线图”:有关决策事项中有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要组织公众参与;决策事项如果专业性较强,要组织专家论证;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而且意见分歧较大,要组织风险评估;决策方案出来后,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方案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再由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条文中规定公众参与方法,根据事项内容的不同,有座谈会、听证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意见建议等不同形式。浙江大学法学院章剑生教授认为,重大行政决策本质上具有调整利益关系的功能,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一方面有助于重大行政决策中利益分配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受到不利影响的公众接受重大行政决策的结果。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到专业知识领域时,通过专家论证机制,可以协助协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科学判断,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但以往的经验证明,专家也有被利益集团“俘获”的可能性。条文的第13条第4款规定,专家参与论证后,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章剑生认为,这一款的规定将起到“船过留痕”的作用,防止在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中,专家为某些利益集团谋取不正当利益。
《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应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权限、依据和程序等作合法性审查。章剑生认为,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承担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又与行政首长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从属性,这一条规定,确保法制机构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有助于提升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
集体讨论,也是《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设定的决策程序之一。章剑生认为,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但从决策民主性、科学性要求来看,设置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十分必要,但集体讨论不能免除行政机关首长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
《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对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有明确的规定: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依法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陈柳裕认为,这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相一致。
在规定相关原则之外,还同时对责任倒查机制进行了构建:集体讨论时,参加人员应当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决策方案是否通过,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予以记录、存档。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才“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陈柳裕认为,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将能防止“拍脑袋做决策”现象的发生,对领导干部在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方面起到“倒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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