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佛教协会

福建省境内的爱国团体、教务组织

福建省佛教协会(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FUJIAN,缩写:BAFJ)是全省佛教徒和佛教组织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地址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法海路1号法海寺内。

发展历史
1958年5月,中国佛教协会福建省分会筹备组组成。经二年,正式成立中国佛教协会福建省分会,公推福慧法师为会长。1990年,据中国佛协有关精神,中国佛协福建省分会改名为福建省佛教协会,第二、三届会长为普雨法师,第四、五届会长为妙湛法师
1994年,福建省佛协召开第六届代表会议,推选界诠法师为会长,传常、学诚、理文、妙果、净慧、如妙、陈珍珍为副会长。福建省佛教协会第七届代表会议于1998年10月在福州召开,151名代表出席会议,为历届代表最多的一次。会议推选学诚法师为会长,理文、普法、道元、如妙、心亮、本性法师为副会长,秘书长由本性法师兼任。本届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呈现出年轻化、知识化的特点。
省佛协同仁在做好有关会务的同时,积极开展对外友好交往、翻印经书及翻录音带(免费赠送)、放生、佛学讲座、念佛法会、解困、扶残、助学等弘法利生活动。如1998年,福建省佛协本部翻印律宗经典《南山三大部》2000套,每套10大册;弘一法师《钞记扶桑集释》2000套,每套2册,这两种书为解放以来之首印,其它佛教通俗读物7万册。出版《福建佛教》4期,1万2千册;《通讯》12期,3万6千份。举行放生法会25场、念佛法会50多场、佛学讲座40多场;助残助学慈济款19万元;助三峡库区搬迁费10万元;资助闽北及长江流域等水灾地区20万元。
直属福建省佛协的单位还有福建佛学院和福建佛教中草药肿瘤门诊部。中草药肿瘤门诊主治医师姚丽娟居士,以佛教中草药方治癌症,颇有疗效,深受海内外患者信赖。 福建省佛协本部,现有员工40名(福建佛学院、中草药肿瘤门诊部员工不计在内)。每周五下午全体员工集体学习,主要内容有爱国主义、时事。每周一上午,驻会副秘书长以及有关人员开办公会议,民主讨论研究决定会务。
各个部门皆有整套比较详细可操作的管理规章制度,每个员工有明确的分工,责任到人,又分工合作。
值得强调的是,福建省佛协自恢复以来,已主办17次传戒大法会,法会如法如律和良好的管理秩序颇受广大戒子和有关人士的好评。
建设宗旨
福建省佛协的宗旨是: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徒的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加强佛教自身建设,兴办佛教事业;团结全省佛教徒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组织机构
在组织结构上,福建省佛协下设秘书处、教务处、院校处、办公室、基金委员会。基金委员会下有《福建佛教》季刊、《通讯》月报、佛教图书馆。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福建省佛教协会。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FUJIAN,缩写:BAFJ。
第三条 本会任务:
(1)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佛教文化教育机构及佛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全省佛教徒,深入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就落实宗教政策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2)加强对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提高佛教徒爱国主义觉悟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自觉性,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3)支持设区市、市、县、区佛教协会健全组织,开展会务,在佛教教务上实行指导和检查。各设区市、市、县、区佛教协会、各佛教寺院和其他佛教组织,有义务贯彻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4)贯彻执行中国佛教协会的决议和决定,督导佛教寺院搞好自身建设和管理,严肃清规戒律,树立优良的道风和学风,开展正常的教务活动,制定寺院管理、教制仪规等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
指导和督促居士团体健全组织,完善制度,加强团结,协调关系,精进学修,护持三宝,遵纪守法,服务社会。
(5)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四众人才,提高佛教界的整体素质;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保护佛教文物古迹和文化遗产。
(6)引导佛教徒在各自的岗位上努力工作,组织佛教界兴办符合佛教特点的自养服务事业,支持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慈善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7)在国家政策和对外纪律的规范下,开展同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佛教徒的联谊活动,开展同海外佛教界、佛教友好组织的交流与交往,增进相互了解,维护世界和平。
第四条 位于福州市法海路1号的法海寺为本会会址。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设区市、市、县、区佛教协会,已经登记开放的佛教活动场所、院校、慈善机构等。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本会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省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3)选举会长、副会长,礼请名誉会长、顾问;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
(5)讨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6)决定终止事宜;
(7)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全省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全省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全省代表会议的代表,由设区市、市、县、区佛教协会召开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扩大会议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报福建省佛教协会审核确定。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全省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全省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会务,对全省代表会议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省代表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
(2)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3)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
(4)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5)全省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连选可连任。理事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会务的领导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依照本会章程和全省代表会议及理事会确定的方针任务领导会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重大事项;
(2)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3)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4)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连选可连任。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一名常务副会长主持日常会务。
第二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2)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会长扩大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3)督促和检查全省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执行职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设佛教教务工作委员会、佛教文化工作委员会、佛教教育工作委员会、佛教慈善工作委员会、佛教联谊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制定。
第二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推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该委员会委员推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经会长提名,由理事会推举产生名誉会长、顾问。
第二十七条 名誉会长、顾问支持、辅佐理事会的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应邀参加本会会长会议或会长扩大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于会本部设置若干工作部门,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
第四章 本会资产管理及其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政府拨款;
(2)设区市、市、县、区佛教协会和佛教寺院等上缴的佛教事业发展经费; (3)社会捐赠;
(4)自养收入。
第三十条 由秘书长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结算和预算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福建省佛教协会全省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修改时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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