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拟订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地方主体功能区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制定并按照规定程序发布全市各类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三)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开发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污染纠纷。
(四)负责全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全市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和来信来访进行调查处理。
(五)承担落实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六)对地方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全市财政性环保资金安排提出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对其进行监督。
(七)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规划、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依法依规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九)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
(十)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地方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环境状况公报、公布重点区域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二)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科学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三)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受市政府委托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研究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环境保护资金引进及项目管理;组织协调全市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五)负责县(市)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发区和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组织起草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负责督导环境保护规划项目落实;组织实施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负责环保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承担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法规处(信访办公室)
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环境保护有关政策;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对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统一管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咨询、解释工作;组织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办复工作;组织调查处理群众信访;承担市长公开电话、12369环保投诉举报热线受理工作。
科技标准处(国际合作处)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参与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管理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环境保护技术、研发、集成示范与推广;承担地方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的拟订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环保产业发展。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承担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环境保护事务;负责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的管理与协调;承担外事工作。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环境监测处)
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建议;对新建、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控管理;组织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承担长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地方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和指导环境监测工作;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有关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和指导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负责实施、监督和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
污染防治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负责起草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并监督落实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有关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工作。指导、监督、管理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和有关开发利用、技术应用、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相关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和有关政策的拟订;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承担环境民生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落实的职责。
水环境管理处
负责起草水体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重点流域、区域、行业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全市地表水污染防治改善达标工作;组织开展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工作;贯彻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的职责;组织落实市内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市饮马河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自然生态保护处
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申报建议,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和生态农业建设;参与全市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调查处理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行政审批办公室
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等(含年审、年检、收费)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处)
负责全市环保系统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党建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工作;承担县(市)环保部门班子成员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本系统老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系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目标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和机关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地址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102号。
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51名、机关工勤人员数量3名(仍划入机关服务中心)。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总工程师、纪委专职副书记、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相对集中行使的,实施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粉尘污染、违规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违规处理城市生活垃圾造成水体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增加贯彻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的职责。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环境监管职责。
其他事项
(一)所属城区分局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餐饮、洗浴等商业扰民问题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其中产生油、烟、噪声等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保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对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外表污损,影响保洁及其他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相关规定的,由属地市容环卫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负责监督管理,市市容环卫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属地执法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搭建烟囱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的违法违章行为,由规划部门依法负责监督管理。
(三)空车配货站扰民问题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工商部门负责经营许可和对无证照经营行为的查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货运站点和货运车辆的行业准入与监管,查处无证经营行为;环保部门负责对产生噪音等污染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属地市容环卫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占道经营等有关市容环卫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市容环卫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属地执法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公安部门依法负责交通秩序、静态停车及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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