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损失

可得利益的丧失

间接损失,“直接损失”的对称。又称“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是指民事主体不法行为遭受的可得财产利益的损失。财产损失的一种。按照大陆法各国的民法理论与实践,构成间接损失的可得利益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当事人已经预见或应当合理预见的预期利益;(2)必须是未来必然能够得到的利益;(3)必须是直接与违法行为相关联并因之而丧失的利益。对于间接损失的赔偿,大陆法各国的民法规定不尽相同。根据我国法律,因一般违约行为侵权行为造成的间接损失原则上应当全部赔偿。

术语简介
1、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财物损害的间接损失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这种间接损失有3个特征:一是,损失的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为实施时,它只具有一种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二是,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是具有实际意义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设的;三是,这种可得利益必须是一定范围的,即损害该财物的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不能认为是间接损失。
违法行为对处于增值状态中的财产损害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并不创造价值,同样,处于增值状态的财物本身也并不会增值。增值状态的财物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只把原有的价值转移到生产、经营的成果当中。创造增值的人,是与该财物结成一定的生产、经营关系的人。因此,间接损失产生的机制,是不法行为破坏了生产者、经营者与作为生产、经营资料的财物构成的生产、经营关系中的物质条件,使生产、经营者(即受害人)不能正常地利用这一生产、经营资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可得利益的减少和丧失。对财物损害的间接损失的赔偿,不是对该财物价值损失的赔偿,而是对该财物的所有者利用该财物在经营中应创造出但因遭受损害而未创造出的新价值这种损失的赔偿。对间接损失的赔偿,赔偿的是人的损失,而不是物的损失。
2、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它同样具备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的三个特征,所不同的是,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是由于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利而造成的间接损失,而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是由于侵权行为侵犯了人身权利,诸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等而造成的间接损失。这种间接损失与人身损害造成的直接损失的区别是,前者是未来的可得利益的减少。例如因健康权受损害不能参加劳动而少收入的工资等。后者则是现有财产的减少,如因人身损害支出的医药费等。
可得利益损失
1、可得利益的性质
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包括依合同取得财产对方交付的财产并利用其从事生产后可以取得的预期纯利润以及通过劳务或服务合同获得并使用该劳务或服务后获得的纯利润等,但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润所支付的费用及税收等。
故可得利益主要包括:生产利润、经营利润、转售利润等。
合同法采取的严格责任制,该损失的赔偿同样只须具备三个要件即可:
2.2损害事实
2.3上述两要件之间的因果关系
3、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计算方式
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可分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两种。约定赔偿优先于法定赔偿。
3.1约定赔偿指损失额的计算按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的计算方法产生。
3.2法定赔偿指损失额的计算没有上述约定时由法院根据案情依法确定。
3.2.1生产利润损失
这类损失多与生产设备的原材料的买卖合同有关,这类损失可根据所延误的生产期限与可比利润率来计算。
3.2.2经营利润损失
这类损失多与承包、租赁合同及劳务、服务合同等相关,这类损失一般可参考受害人前期经营的平均利润状况。
3.2.3转售利润损失
这类合损失一般为转售合同与原合同价款的差额,再扣除必要的转售成本。当然此处的转售合同必须在违约发生之前签订。
4、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的限制
4.1可预见规则
可预见规则又称应当预见规则,指违约方仅对其在订约时能够预见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1.1预见的主体应当是违约方
4.1.2预见的时间应为订约之时
4.1.3预见的内容不但要求预见到损失的类型,还应当包括预见到损失的数额才更符合预见性原则的目地。
4.1.4判断合理预见的标准体现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其标准主要有:
4.1.4.1合理人的标准:查看一个与违约方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即以一个合理人的标准来衡量违约方是否能够或应当预见。
4.1.4.2违约方特殊标准:具体考虑违约方的自身身份、职业,违约人对受害方身份的了解,违约方索取对价的高低、受害方向违约方对特殊信息的披露等。
影响违约方特殊预见能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A、B、C、D四点:
A、违约方的自身身份、职业
违约方的身份、职来很大程度上表明了其对合同标的物的功能、用途等的了解程度,进而影响其对违约造成损失大小的预见能力。如对同一批货物,承运人显然不如该货物的制造商对货物的功能、用途以及受害人所需货物的目的了解地更清楚。故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违约时,给受害方造成的转卖或利用利润损失则不属于合现预见的范围。
B、违约人对受害方身份的了解
如买方为生产性企业,则卖方违约时,买方所遭受的生产利润损失属于卖方合理预见的范围,但买方提出的转卖利润损失则不属于合理预见的范围。
C、违约方索取对价的高低
对价往往与合同潜在的风险成正比,风险越大,索价相应越高。因此,索价较高的违约方对损失的预见能力要高于索价较低的违约方。
D、受害方向违约方对特殊信息的披露
违约方一般对合同标的物的通常用途相联系的损失负责。但如果受害方将合同标的物的特殊用途相关信息向违约方披露后,与此相联系的损失违约方即应当预见。
4.2减轻损害规则
受害人不得就其本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损失获得赔偿。
4.2.1减轻损害规则的理论依据
4.2.1.1诚实信用原则的客观要求
4.2.1.2因果关系论
本应减轻而没有减轻的损失,等于受害人自乙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违约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已中断,违约方自不必再对此部分损失负责。
4.2.2减轻损害规则适用的条件
4.2.2.1受害人具备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客观条件
4.2.2.2受害人具备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主观条件
4.2.2.3受害人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后果
4.2.3受害人减损措拖的合理性判断
减损措施的目的在于促使受害人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不应要求受害人采取会给其带来不适当负担、危险或屈辱的措施。故受害人行为合理性判断应注意以下几点:
4.2.3.1注意采取减损措施的时机,不应以事后的情况来衡量先前的行为是否合理。
4.2.3.2注意采取减损措施的方法、费用是否适当。
4.2.3.2注意采取减损措施时的主观心态及行为在当时合理与否。
受害人支出的费用能否获赔取决于行为是否合理,而不是看它是否达到了减损的实际效果。
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获得的利益应从所受损害中扣除,即计算“净损失”(真实损失)。
4.3.1损益相抵规则的理论依据
损益相抵规则在于补偿受害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并非使受害人因此获得不当得利,因此受害人不得因损害赔偿所得较未受到损害时更为优越。
注:损益相抵规则在于确定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4.3.2损益相抵规则适用条件
4.3.2.1违约行为发生后,受害人不仅遭受损失,而且获得了一定的利益。
4.3.2.2损失与利益是基于同一违约行为产生,两者有因果关系。
4.3.3适用损益相抵规则时可以扣除的利益包括:
4.3.3.1受害方本应缴纳的税收
4.3.3.2标的物毁损后的残余价值
4.3.3.3继续履行合同本应支付但因违约行为的发生而免予支付的费用
附:合同法第113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与经济损失
直接损失,就是指加害人侵权行为侵占或损坏受害人的财产,致使受害人拥有的财产价值量的实际减少。
我国有学者认为,纯经济损失又称为间接损失,表现为一种间接的损害。但是,在2002年及2005年IOPC Fund《索赔手册》中,“纯经济损失”强调的是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虽然没有被侵害但是遭受了收入的损失。例如,船舶发生事故后,事故海域的渔业资源遭到破坏,海滩游客减少导致附近的宾馆、饭店、游艇收入的损失,具体旅游项目投资人以及该海域鱼品的经营人的收入损失等,都是纯经济损失;而间接损失强调的是以受害人的财物遭受损害为前提而产生的损失,如渔民的渔网、渔船等被污染,对渔具清污期间不能捕鱼所受利益损失就是一种间接损失。可见,间接损失和纯经济损失都是经济损失,但产生的前提不同;相对于直接损失而言,纯经济损失属于间接损失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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